在FB上「分享」文章,侵害著作權法?

每次有人很慎重的問我可否分享我寫的文時,其實常常在想,現在FB, Pinrest, twitter的「分享」功能那麼方便、容易,將以往的「剪下」、「貼上」、「編輯」合為一個動作完成。常常自己也在「分享」別人的文都沒問了,這是不是應該屬於科技進步下所新發展出的「合理使用」而無罪? 老實說現在因為功能太過方便,很多界線在一般理解下也慢慢模糊起來。 很多網站甚至專職在每天轉貼外國網站的內容,或是以評論其他網站的採訪內容作為自己主要的內容,還又標上版權所有,常常看得我啼笑皆非!   轉貼「原創」FB發文 其實,FB「分享」的動作在程式上應該屬於單純轉網址的動作,僅是程式自動顯示原PO者的內容,並沒有「轉貼」原作者的著作,因此並沒有構成重製。 智慧財產局針對類似的案例曾經有解釋函令:電子郵件字第…
Alilas Uluwatu 空中樓閣

網路公司的資產何在? 創業者,你保護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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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司現實面臨的問題在於,花了許多租金、人事、外包成本經營的公司,卻看不見什麼實體的「資產」。   對投資人、銀行來說,網路公司總是只有網站、app跟幾個高談闊論的經營者,完全見不到實質資產擔保品,所以不願意融資。有趣的是,創業者常常網站做的很紅火,但是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網站到底取得了什麼樣的資產,法律上應該如何發揮資產的權利到最大,自然不知道怎麼說服銀行、投資人。雙方往往就卡在那邊,創業者無法取得銀行、投資人的低廉資金,銀行的資金也貸不出去。 其實在3.0時代,藉網路創業的公司的最重要價值在於軟體(包括各種平台中的app與官網)與伺服器間的雙向連結,將使用者與公司串在一起。更詳細的說,應該是該產品在消費者的網路使用習慣中的「黏著度」「地位」。這種地位的重要性存在於使用者因為服務好或不同理由一次次的回訪網站及軟體使用、瀏覽、消費,而累積創造出網站的價值。FB與Dropbox就是最好的例子,目前這二個軟體已經成為許多人每日上網一定會使用的功能,幾乎完全取代新聞頻道與硬碟,其書籤也都存在手機、Chrome的最顯眼地方,每天使用者回訪的習慣是其他網站或後進難以短時間取代的。因此縱使不同量級的對手Google宣佈要推出雲端硬碟,Dropbox也不是沒有勝算。   這種連結性有些可以以法律保護,有些無法保護,只能透過商業上的服務到位與完善功能來繼續維持。 法律上能保護的資產   網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可能會累積到以下有價值資產 一、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此部份包括FB、Google…

黃色小鴨的哀歌:當政府帶頭剽竊創意時,藝術家該怎麼辦?

黃色小鴨(”Rubber Duck”Florentijn Hofman)、氣球狗(Jeff Koons,”Ballon Dog”)、彩色路跑是近來流行的裝置藝術,這些都是優秀藝術家絞盡腦汁想出來的創意,不過每次只要一紅,馬上就有山寨問題,不是有人模仿成噴水小鴨,就是變成粉紅鎖管,有時甚至是政府帶頭山寨。倘若藝術家不願意自己的作品淪為單次的消費品,就必須正視「藝術」的法律保障方法,才能夠將一時的高人氣轉化為長久商機

諸葛孔明是最成功的技術出資者(一)─台灣稅制不利技術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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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創業者問我,是否可以將「技術作價」,計入公司資本額?目前經濟部實務作法只要鑑價公司能出鑑價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承認,可以技術出資。不過一定要注意,取得的股份(票)是有面額的,與取得技術之成本間的「差價」,就是股東的所得,依法要併入該年度的所得中課所得稅的。依目前規定若無法證明成本,推定的所得很高,稅款十分不利。

律師的創業叮嚀─全民瘋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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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如十年前的公司名稱內沒有掛上「科技」二字一般,去年起設立的公司,名稱內沒有「文創」二字,就「落漆」了。 究竟什麼是「文創產業」?公司要如何設立才能作「文創」…

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 --- 給獨立音樂人的創業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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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獨立音樂人的創業叮嚀 就算擁有如蕭敬騰歌喉、外型,能初次上台就獲得觀眾、歌迷、唱片公司力捧的幸運兒,在受到矚目之前也要經過多年的餐廳駐唱吃苦磨練。而就算幸運出版專輯,在CD式微的年代,銷售量能有五千張左右算是不錯了。因此音樂人時下創業,除了表現自我的熱血之外,必須明白眼下音樂市場的營銷關鍵,否則猶如不知標靶位置的射手,產品難以擊中靶心

反避稅條款將逼死台灣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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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許多國家都開徵反避稅稅制,下面報導稱台灣要學美國英國等國家制定反避稅措施,主要採取「實際管理處所」與「受控外國公司」法則來判斷,未來台灣公司下轄符合規定的境外公司將被台灣所得稅法「推定」是台灣公司的所得來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