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獨立音樂人的創業叮嚀

就算擁有如蕭敬騰歌喉、外型,能初次上台就獲得觀眾、歌迷、唱片公司力捧的幸運兒,在受到矚目之前也要經過多年的餐廳駐唱吃苦磨練。而就算幸運出版專輯,在CD式微的年代,銷售量能有五千張左右算是不錯了。因此音樂人時下創業,除了表現自我的熱血之外,必須明白眼下音樂市場的營銷關鍵,否則猶如不知標靶位置的射手,產品難以擊中靶心。

 

音樂表演的本質在提供表演給觀眾,因此音樂表演的本身一定必須吸引觀眾,其次才是拷貝本(CD或是任何原音重現的設備載體)。其實在古代,音樂市場縱使沒有任何科技協助一樣存在,貝多芬、巴哈等宮廷樂師就是受皇室所雇用演奏音樂的人,一般民眾想要聽音樂也只有到演奏廳、劇院。所以當時音樂的獲利全都來自於現場表演,是直接收入;後來科技發展,才由唱片、錄音帶一直到CD片,增加了「拷貝本」的間接銷售收入,也衍生了「著作權」的概念,來區分間接收入歸屬。因此我們可以大致區分音樂的營收為直接收入與間接收入。

過去一百年間,音樂人被層層剝削而不自知

 

弔詭的是,由於科技的演進,與音樂人通常只有藝術家的個性,沒有經營的理性(笑),所以多半都只能賺到現場表演的錢,而最大的、來自於銷售拷貝本的間接收入都被具有「經營能力」的經紀公司、唱片公司賺走。所以以下的場景大家一定很熟悉:唱片公司會先與場地簽約,再簽約樂手為公司寫曲填詞(公司取得詞、曲著作權)、現場表演,來辦音樂會收取門票錢,事後再出版無論是CD專輯、錄音帶、iTune或其他平台數位下載的拷貝本(公司獲得專輯著作權)賺CD錢。可憐的是,音樂人在這個場景裡面,常常只有獲得寫曲寫詞的「買斷費用」,及現場表演的「表演費」,再多也不常超過十幾萬,相較於唱片公司銷售「拷貝本」的間接收入,通常不到其中的百萬分之一。顯然音樂人在過去的100年間跟農夫一樣,被中間盤商層層剝削而不自知。更過分的是,音樂市場的趨勢、大眾的聆聽興趣,竟然是由這些唱片公司所掌握、控制,而消費者竟然沒有辦法接觸到唱片公司所「過濾」掉的音樂。

其實,唱片公司之所以能夠控制市場,是源於間接收入的進入門檻非常高,有資本需求:CD唱片的製作、發行、銷售、宣傳都是天文數字,一般玩音樂的個人一定籌不出來,所以只能「被迫簽署全權經紀合約」、「被迫簽署買斷詞曲著作權合約」、「被出版自己的音樂專輯而其著作權屬於唱片公司」、「被唱片公司所掌握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收取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的授權金」從頭被壓迫到尾,於是音樂人的直接收入被經紀人瓜分,而間接收入被唱片公司收走,最肥的竟然是不會音樂的人,豈非荒謬。

現在是音樂人最適合創業的年代

 

但是現在因為電腦設備、網路的普及平價化,音樂的撰寫、演奏、錄製、發行、銷售、宣傳都已經可以由個人,最多由幾個人的工作室完成(甚至是youtube上個人演唱頻道或工作室,不過要注意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可見音樂市場的進入門檻已經不在資本,又回到了音樂的本質,我說這才是音樂人能發光發熱的最好時代。筆者給出以下幾個法律叮嚀,希望音樂人在追求熱血的同時,都能盡量拒絕剝削,保有財政自主權:

一、           對經紀人員改變訂約內容

請找按時計費的經紀人員,或按件計酬的經紀人,且千萬拒絕簽訂「專屬」經紀約,市場上總有識貨伯樂。音樂這門事業,與其他事業沒什麼不同,都必須穩紮穩打建立名聲。少相信一夕爆紅的神話,就少得一例吃虧受騙案件。

二、           自行譜曲、填詞,以取得著作權

詞、曲、錄音、錄影、專輯之著作權依法均由創作人取得,但契約約定由他人取得的話就是別人的。因此音樂人請自行譜曲填詞,取得著作權,若請別人代工也要簽約取得著作權。著作權的特性在於取得成本高,但未來重製成本低,所以不能輕易出讓辛苦結晶。這涉及未來拷貝本的銷售收入的長尾效果,絕對不能輕易讓步。

三、           錄音、錄影,應自行錄製,取得著作權

承上,錄音錄影著作權比詞曲著作權更重要,因為觀眾實際付錢來買的,多半是錄音(CD或MP3下載)或錄影(DVD、藍光)的拷貝本,比起只付錢下載樂譜的金額高多了。

四、           自行設立網站或參加iTune等數位下載平台來授權觀眾取得你的音樂

現在設立網站的成本極低,線上付款機制也很成熟、社群網站的使用可以讓音樂人直接了解樂迷的喜好與反應。自行設立網站直接與樂迷互動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初期筆者建議你根本不用浪費時間在防盜拷措施上,與其花成本花時間在那裡,還不如採取榮譽制匯款並多寫音樂與樂迷溝通。這樣想吧:反正本來間接收入也多半都是被唱片公司收走,現在就算免費讓你的樂迷下載,當做促銷你現場演出的宣傳,也是增加直接收入的好手段啊!只要著作權保持在手,總有一天收得到。

五、           藝術家性格留給音樂,面對任何契約文字,不能模糊

最後,要謹記任何「重要」約定都應該寫成契約,而任何契約文字都值得你花時間找人好好討論。若是搞不清楚什麼才是「重要」,這裡以「人事時地物」給幾個口訣:約定的人是你不想因此與他翻臉的、約定金額超過你正常半年收入的、約定效果超過一年的、內容與前述的著作權有關的,都要與懂法律的朋友討論,至少簡單寫下重點簽署。

 

把握上面這些重點,好好經營自己的音樂事業,保證你未來一定感謝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