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如十年前的公司名稱內沒有掛上「科技」二字一般,去年起設立的公司,名稱內沒有「文創」二字,就「落漆」了。

究竟什麼是「文創產業」?公司要如何設立才能作「文創」?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包括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而曾創業過的人都知道,設立公司時候要登記一大串經濟部公告的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及業務別,最後還加一句「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一次創業的人常常深怕少寫一項就損失權益。

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是『食神』

講了一串,似乎文創公司僅限於法律所規定的那些產業,還要如何依法登記才是文創公司。其實不然,「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是『食神』」。根據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民國90年修訂)可知自民國90年起公司登記業務與實際上經營業務早就已經開放,不掛勾,只要不是特許業務(例如銀行、電信公司、發電廠等等一般人沒法碰的業務)外,不論公司名稱是什麼,有沒有加註文創,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中有沒有文創項目,資本額多寡,都可以自由經營任何業務,買賣任何產品。因此逛夜市可以看到XX「科技」公司賣雞排,也可以遇到「貿易」公司賣皮雕,自然人人都可以經營「文創」。

那,究竟什麼是最近在瘋的文創?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創意整合生活知識,提供具有深度、美感的產業。」白話說來就是只要任何既有產業(其中包含食、衣、住、行、育、樂),能適當透過加入創意元素與人文意涵,而改變大眾對這個產業的原有認知。

以本期主訪的changee為例,無論是在政大公企中心或是現轉到中山南西址,其經營的無非是最傳統的空間、場域提供,最單調本來可以僅作咖啡廳,但經過三個年輕人的想法加持,透過網路與實體場地的結合,changee將文化交流、展演空間與餐飲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三個產業內涵整合,創造出一個獨特的「動態空間」,吸引了無數人專程到訪,這就是一個傳統咖啡店的文創化。不論他的公司變更登記表的所營項目如何記載,隨著新元素的注入、經營者的精耕,咖啡店就能搖身一變成為異軍突起的「文創公司」,一方面創造出新的價值,另方面還演化出他人難以仿效的特質,這就是典型的文創公司。

不過精耕需要額外的人力與智力,因此衍生出的智慧財產與資本投入就更需要仔細的法律保護。對經營場域的公司來說,一張簡單的租約就足以導致翻車,對經營網站的公司來說,著作權、商標、網址的管理就是所有的資產,大意不得。

政府目前積極鼓勵文創產業

文化部自民國98年起,嗅到文創味,提出「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針對文化產業發展困境及產業需求,提出各項檢討、推動策略,期能打造台灣成為亞太文化創意產業匯流中心。其項下立有相關獎勵發展法律,例如:「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明定符合條件者得申請優惠貸款,而目前補助計畫已囊括電影產業、文創產業的創業補助,包含實體類商品(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形式或是實物)、或是非實體類商品(例如:演唱會、經紀授權)。

此外,更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國家發展基金部分提撥由文化部開立信託專戶,委託專業創業投資公司經營,間接加強企業投資參與文創產業的發展資源。截至目前,文創產業投資已由十二間創投公司得標經營,包括中國信託、華陽、台灣文創一號等。這些資源都是有心深耕文化的創業者應該深入了解、利用的。

公司法稅制應該豁免技術出資者的推計所得稅

目前所得稅制採取推定「非現金出資」之70%作為創業者之所得,來計算所得稅。例如:阿嬌阿花合資電影公司,阿嬌出資現金1000萬元,阿花提出其畢身所著劇本多堂供作出資1000萬元之例,隔年度阿花將被國稅局以其劇本之成本推定只有三成為由,認定具有所得七成即700萬,因此應併入個人所得稅中累計課稅,最高可能課徵至40%即400萬元。所以阿嬌出資100萬元取得半數股票無需繳納所得稅,阿花出資價值1000萬元的劇本(技術)卻要繳納400萬元給國家,試問如何說服技術、設計或文化人願意提出心血與人合作發展文創?依我多年協助公司股東合資的經驗,這個稅制規定直接影響創業者投入技術設立公司的意願,也間接將優秀技術、設計人才推往中國(其無此稅制)設立公司,嚴重妨害台灣文創發展。

若有機會改善此點,實為台灣產業之福。

馬總統,您聽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