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引自七年級印刷設計,非常棒)

有人又問了:

問題 1:如社群網站電影中的有錢兄弟,用初始的郵件當做與zakerburg合作證據,索求賠償金,當時也未成立公司,如何辦到? 這樣在法律中怎麼站的住腳?

電影「社群網站」中有錢兄弟在這點中是主張侵害他們的「創意」,但要注意:

保障創意的法律只有專利法;著作權法只保障創意的「表達」

也就是說要將創意寫出來。本案中雙方當時都沒申請專利,交友網站的「創意」其實不受保障的,而著作權法只保障寫出來的著作物不被人複製,因此若是將內容進行內化後,用不同的文字重新表達是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這就是馬克所做的,使用有錢兄弟的創意,自行編寫FB原始網站。有錢兄弟的主張在法律上其實不是很有立場

,所以電影中馬克祖克柏才會拍桌說:「Facebook沒有任何一行程式碼是與他們的網站相同。」

至於有錢兄弟所主張的,至多可以弱弱主張馬克是受他們委任,卻違反委任義務而移做己用,因此所衍生出來的額外損害可以要求馬克賠償。不過顯然馬克事後已經更有錢,當然可以陪他們在訴訟中爭議其說法是否成立,但是終究是以和為貴,因此提出某金額來和解。法律上其實沒有經過法院的判斷,就這點是否真的構成違約應該賠償,影片中沒有交代。

 

問題 2: 投資者與創辦人、技術者的比例份配只寫在紙上,是否有法律效力?

任何約定口頭達成協議就是合約,都有法律效力,寫在紙上更是有證據,合約對立約各方都有效力,若有違約可在法院經過判決辨明是非。

常見的爭議都發生在原始股東(不管是單純投資、創辦人或是技術者)只設立公司,並未將原始彼此要合作的基本要求寫好約定(一般我們稱為:股東協議書),因此最後只能依據公司法規定解決爭議。不過,公司法對於各股東之權利是規定平等,有時這又不符合彼此的原始想法,因此會發生爭議。

我建議所有的創業人在設立公司之前,都要列出彼此的初衷,與希望其他股東要達到的表現,具體化寫下成為股東協議書。

舉例而言,股東原始彼此間若都約定好共進退,在股東協議書中,對於這個承諾就應該有違反時股份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同時銷售權甚至優先購買權之價格上限等等配套的違約條款,來約束避免任意退出,這樣更能相互維持原始為公司盡力的心態。又例如有些股東不正職工作,但是提供公司的關鍵技術使用或多出資(出錢),而其他股東全職加入(出力),但是雙方約好取得股數相同,此時這種出資高卻持有較低股權與出資較少卻持有較高股權的約定,與公司法股東平等規定不同,若不另立股東協議書特別約定,可能過半年就忘了初衷,最後就容易成為彼此爭執的關鍵。

 

問題 3: 合夥技術者如何防止技術竊取做一樣的東西?外包廠商是否也該在合作前簽訂一個基本的契約?在正式契約之前?

 

如問題一的答案,除非申請專利外,合夥技術者其實無法防止他人技術竊取做一樣的東西。

防止技術竊取的方法分實際上與法律上,實際上作法就是「隱」與「藏」,若能完美的隱藏我方的技術,就能防止竊取。法律上的作法就是「聲請專利」。不過申請專利的範圍有限度,不在這裡贅述了,總之不是所有的技術都能申請。不過二者實際上的作法實施產生結果正好相反。在申請專利程序中有必要對外公開專利內容及方法原理,等於公開技術內容,正好與隱藏意思相反。

因此,實際上要採取何種方式要看技術內容:例如若是他人無法辨讀的配方,自然就是以隱藏方式處理為上;但構造部分的技術,只要生產出來本來就會被所有人看光光,藏也藏不住,自然以專利申請為建議。 至於軟體之設計,程式碼本身本來就受著作權保護,有關原始創意部分,就需看是否能申請專利保護囉!

不過我認為網路創業,創業初期根本不用想專利保護這點,也應該沒錢做專利保護,你應該趁大象來不及追你前全力的衝刺,全力的衝到往後看不到競爭者為止。

 

 

訂閱電子報

接收最新創業/法律/募資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