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Tech 法律科技新創台灣發展現狀與期許

新創少見創造新市場,多半是搶占原有市場。

法律科技是世界上新創的一個領域,所謂的新創,多數是針對各種既有的領域服務,透過新的科技來爭取市場。能成功創造新市場的非常稀少,大部分的新創都是搶占原有服務提供者的市場。


果子都是摘自較低的樹上

過去新創產業在相對簡單的領域(如一般電商),已經基本搶占完畢。現在的新創開始運用更深的科技,在那些法規上更保守、更受保護的行業中競爭,例如 FinTech 金融科技之於金融、LegalTech法律科技之於法律、InsurTech 保險科技之於保險,與 RegTech 監理合規科技之於政府登記、管制等領域。廣義來說,都屬於 LegalTech 領域,都是原本非經特許的公司,利用新科技進入既有產業與傳統市場既有占有者競爭之案例。

法律科技( LegalTech )之所以屬於比較複雜、困難的行業,原因在於應用場景在於政府規定的特許場域,而競爭對手是如銀行業者、律師、保險業者等的專業人士,過去只有他們自行設定標準、解決方案,較少科技公司投入這個領域。而 LegalTech 這個領域,講白了就是透過新科技,進入原有領域的服務提供者搶市場。原有提供者可能有律師、資料庫搜尋引擎、軟體科技公司 等,但這些都是舊型的軟體、軟硬體服務。你可能不知道,新型的法律科技產業在全世界正如火如荼發展。

法律科技也有B2C與B2B的商業模式

既然所謂的新創,是跟原有服務提供者競爭,我們來看看傳統法律中,原提供者提供哪些服務項目。法律科技從大分類上,提供兩種需求服務,即一般民眾的需求與法律專業人士的需求。

一般民眾需要的法律服務,最常見的是需要人回答法律問題,或是幫忙撰寫法律文件,甚至是前往法院幫忙打官司。這三項領域都屬於 B2C(公司面對個人消費者)的商業模式。傳統上,解決方法是找律師協助。而科技法律的發展,促使這些領域漸漸都可以透過科技的方法,改成線上服務,利用如語音機器人(ChatBot),或是自動文件生成系統(Document Automation)進行。甚至連打官司(爭議解決機制),現在中國也已經有網上法院試點。在不遠的未來,相信透過商業同業參與將會形成法院外的科技解決方案,甚至法院也將會能夠與不同系統 API 串接達成無縫作業。

另外,有一類法律科技的發展方向,在國內外已經取得更好的成果。這些新創服務的對象不再是一般民眾,而是 B2B(公司面對業者),也就是提供服務給「原有」的法律服務提供業者(如律師、專利師等)。新創公司提供的輔助工具,便利業者的原有工作型態。例如資料庫搜索的服務,從過去的布林搜索,到今天的機械模糊搜索,只要能夠提供便利、省時的服務,既有法律服務提供者不會吝於付費,因而形成新商業模式。這就是一個經典的B2B成功案例。

相似的服務在國外不勝枚舉,台灣也有協助律師的律師事務所管理系統、律師案件媒合系統與法律資料庫查詢系統如 Lawsnote 等。這些工具與產品,已衍伸出千變萬化的可能性,不論是線上起訴、線上遞送起訴狀,或是線上申請商標的系統等,都持續在發展中。而我們通常將上述 B2C 及 B2B 型態歸納為狹義的 LegalTech。

廣義的 LegalTech,可能衍伸到大企業的文件保存,或是系統的合規性等。例如有人要檢驗公司的資安保戶、個資保護時,系統驗證方面的服務,我們稱之為 RegTech ,其領域就屬於廣義的LegalTech,國內外這些系統服務解決方案,從2010年代起已經發展的如火如荼。

LegalTech 在國際間廣泛應用

目前在國際之間,LegalTech 已應用在許多領域,例如:

  • Litigation funding 籌措訴訟資金

由於訴訟程序往往需要花費大量金錢成本,因此當訴訟所需費用超出案件當事人所能負擔(尤其是跨國案件),可以透過此類 LegalTech 平台辦理募資活動。群眾可以選擇投入資金協助官司進行。若案件勝訴,則投資者可分得利潤。尤其若是專利訴訟,在美國等主要市場的訴訟進行費用,成本可能累計要耗費一億臺幣,若是跨國貿易訴訟,金額更是可觀,因此 Litigation funding 對案件當事人是有相當助益的。

  •  e-Discovery

e-Discovery 是英美法系在司法改革中所發展出的技術。證據開示制度的意義原在於使訴訟案件的兩造當事人得以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前,預先瞭解對造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資料。也因如此,證據開示制度也具有促進和解,節省法律資源的功能。而在證據資料普遍電子化,且 AI 人工智慧持續發展下,電子證據開示的服務變相應而生。此制度除在英美法國家的刑事訴訟中扮演關鍵角色外,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在 2006 年底,也因應科技發展,引進「電子化儲存資訊」之制度,主要目標是希望改善民事訴訟中龐雜之電子證據資料(如電子郵件、電子通訊記錄等)。據統計,目前商業往來文件,有 99% 係以電子化之方式產生與儲存,因此可見電子化儲存資訊制度在法律紛爭解決機制上扮演之角色的重要性。目前市面上開發出配合 e-Discovery 制度之科技軟體,大部分除導向配合 e-Discovery 制度所需提供服務外,亦多有綜合提供「文件自動化」、「業務管理」、「永久證據保存」、「電子指紋記錄」、「資料封存」、「法律搜尋」等等功能,市面上幾個比較知名的產品品牌包括: google、ategra、lexbe、Bend Law Group, PC、bitproof、GoldFynch、kCura、Everlaw 等軟體,為法律科技發展上的趨勢,透過結合人工智慧技術,這些產品終極目標是取代律師在處理訴訟案件核心前,對於證據審閱、取捨以及整理之繁瑣過程,未來可望改變傳統訴訟證據交換與證據保存之傳統模式。

  •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線上爭端解決機制

國際間對爭端解決的另一趨勢,是不透過官司訴訟,改由線上爭端解決機制 (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 ) 。實際上,爭議的解決除了透過訴訟,亦可透過協商、調解、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方式,亦即所謂「訴訟外紛爭解決 ( ADR )」。而線上爭端解決機制即透過網路平台進行前述訴訟之外的紛爭解決程序。爭議當事人可以透過線上爭端解決機制快速解決糾紛, ODR 彌補了傳統司法機制的不足。

  • Document Automation 自動生成文件

一般民眾如有法律文件需求,例如離婚協議書、存證信函等,可藉由系統自動生成依個別需求調整的文件。此一服務可迅速且大量的提供客製化法律文件,並提高民眾使用法律文件的機會,例如增加民眾訂契約的意願。但另一方面,隨著契約數量變多,也可能產生新的紛爭。

  • Matching 案件媒合

此服務為民眾可透過平台媒合律師,平台可由此抽成,國際間已有公司發展至上市櫃規模。傳統上某些國家對於法律案件居間有倫理上的疑慮,原因在於擔心居間人為從中獲利,故意扭曲資訊;又或是為促成案件,將不適任的律師推薦給當事人,因此過去各國多禁止支付居間人報酬。但若媒合平台能合法避免上述問題產生之可能性,例如美國、日本透過制定完整規範、有監督機制等,便可以營利方式進行,將會是促進法律普及、達成公義社會之利器。

法律科技的難點,其實根本上就是文字語意理解的挑戰

LegalTech 自5年前開始,世界各國創投資金,每年以十倍數投入這個領域,使得各國在開發法律科技新的商業模式與技術的時候,得以飛快成長。然法律科技的發展,在台灣卻緩慢而困難。

「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是法律科技 B2C 產業發展中的困難點。面對法律問題時,通常需要使用者能提出「非常精準」的提問,才會得出正確的答案。若提問之事實或前提有一點點的差異,都會需要反覆確認問題細節事實,否則必然導致答案之差異,甚至影響決策與巨大金額。然而民眾普遍並沒有那麼專業的素養,足以提出準確的問題;同時口語與文字傳達上,都還有「不精準」的字眼、行話與方言問題。這部分非常需要自然語言處理(NPL)與 AI 的技術,透過大數據或是語意學分析等方法,識別使用者的問題,將口語轉化為文字再轉化為電腦理解之內容。

在這樣的背景下,過去要實現法律科技非常困難,近年靠著新的技術(自然語言處理 NPL 與 AI 的技術,透過大數據或是語意學分析等方法)與硬體(手機與 4G 通訊)逐漸發展,才有長足的進步。更困難的是,這個問題在不同國家、不同語系間,又有不同程度的發展差異。舉例來說,技術發展最成熟的是英語系國家。因為英語使用者多,故有大量的公司投入進行研究,成果也最成熟。相對來說,繁體中文的文字使用者相對少,市場較小,公司企業對繁體中文的語意研究與投入,相較之下也就較不受重視。

法律科技在美國有非常多公司發展相關技術,也已經有可以運行產生收益與獲利的商業模式,甚至看到 Legaltech 的新創企業進行到 IPO。日本同樣也有 LegalTech 的公司上市。在國外,我們已經看見這樣的趨勢儼然成形,已然成為成熟產業。然而台灣在這個領域卻才正在起步,據筆者淺見,這是因為法律的市場與文字之小眾化,有著密切的的關係。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由文字寫成,而由於中文之辨認難度較之拼音文字多上數倍,想要開發出足以理解使用者語意的技術,需投入相對高比例的資金與資源,但最後的使用者潛在市場又相對小,導致法律科技在台灣的發展速度也相應較慢。值得慶幸的是,我們仍可以看見這樣的趨勢,已在台灣逐漸形成。

對台灣的期許

台灣 LegalTech 發展受到限制,另一個問題是台灣的律師法,以及衍伸的律師倫理規範,以往被廣義解釋得比較嚴格。過去曾有很多公司想在法律科技「法律案件媒合平台」上的嘗試,都難以克服原有的律師公會或是法務部的阻擋聲浪,這也是相應科技無法發展的原因。

但在 2020 年律師法修正後的全國律師聯合會選舉中,多數參選人都主張這樣的規定應該放寬,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可能會有商業公司影響法律市場的憂慮,但我認為長遠來看,反而會是擴大台灣法律產業界能透過軟體、網路等新科技,創造影響力的機會。很高興我們有機會參與台灣法律科技的發展,未來五年我相信將可以預期台灣的法律系統以及法律使用者,都可以因為法律科技的成熟,而有更便捷與穩定的法治社會。

對於想深耕台灣 LegalTech 發展的公司,我期許在開發技術以前,在應用領域上的規劃要更加縝密思考。例如,中文的自然語意理解,或是資料庫的搜尋技術,除了繁體中文外,最好能夠在基礎架構中便考量可以通用在簡體中文,甚至是其他大陸法規系統中。當我們找到超越國界都可以運用的點,做為開發技術的基底,發展出來的法律科技才可以走得長遠。否則在台灣的市場成功,卻因為「繁體中文」這個天然的天花板,導致向上發展的路程受到限制,將會十分令人扼腕。

最後,我更期許,透過法律科技的發展,律師也可以不用再固守於現在的職業框架,未來可以在各行各業,自由施展專業。透過這些新的科技方法,推動與提供服務給更多使用者,不僅開創法律人的無限可能,更能活絡台灣的產業大邁步走向世界舞台。

 

本文授權 FINDIT【新創園地專欄-黃沛聲】LegalTech 法律科技新創台灣發展現狀與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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