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名、團名或頻道名,真正的長期價值是「商標」價值!

 

前幾篇一系列的網紅專欄,我曾寫過網紅團體名稱共有模式的潛在風險,也寫過網紅與經紀人間的可能矛盾,不過,遇到經紀人與網紅藝名的商標問題,那才是精彩!
(延伸閱讀:網紅專欄文章系列

2018年,S.H.E.的三名成員宣布終止與華研國際的經紀合約,但華研國際則擁有「S.H.E」的商標權和歌曲版權,導致三位成員難以再合體「S.H.E」演唱會。

2019年,鄧紫棋與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但「鄧紫棋」這個藝名在中國大陸的商標權也是登記在蜂鳥音樂名下。2019年,「蘇打綠」的恩師林暐哲才以所持有的商標權及著作權對吳青峰提出訴訟,要求禁止演唱蘇打綠的歌曲。

在近期較著名的案例則是原藝名為「焦糖哥哥」的網路名人陳嘉行,因在公開場合繼續使用焦糖哥哥的名字,而收到前東家MOMO親子台所屬公司優視傳播存證信函,直指陳嘉行自MOMO離職後在外所有公開活動及商業演出,繼續使用「焦糖哥哥」或「焦糖」等字樣,已侵害優視傳播公司所擁有的「焦糖哥哥」商標。

網紅、藝人初出道時,可能僅有「本名」,後續多半因為設立新方向、新團體或是頻道,而有了「藝名」、「團體名」或「頻道名」。這些名稱同時也都具有姓名權,其實真正的長期價值是用在各類商品上來當作「商標」使用,因此,都會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商標權」進一步保障,成為商品化的第一步!

不過,很少人知道,這類名稱多半是經紀公司為了重新包裝網紅或藝人而創造出來。

在初期,新品牌當然沒有名氣,藝人多半不會拒絕由經紀公司開出幫忙申請商標保護的規畫。只不過,藝人不應忽略的是,這時申請取得商標權的都是經紀公司,自己沒有任何實質擁有。

此外,商標共有45大類別,若是為了萬全保護,全部申請少說數十萬,花費不貲的申請及維護費用,通常不是沒有商業思維的網紅藝人願意事前投資的。所以,商標權登記落入經紀公司名下,恐怕是大多數的態樣。

這樣的矛盾,通常在藝人或網紅與經紀公司合約到期、或是不歡而散、期前終止時爆發出來。希望掙脫經紀拘束的藝人,與不願長期栽培的投資泡湯的經紀公司,對於已經長期培養成知名的藝名「商標權」,當然都認為是必爭的資產。訴訟、放話與感情撕裂,就是免不了的固定劇碼。

由於前述的授權同意、負擔費用等理由,商標訴訟結果多半有利於經紀公司。衍生情形就是,雖然蘇打綠團員私下仍然可以稱為蘇打綠,但團體演出卻可能也再不能主動以蘇打綠放在T-Shirt、CD銷售,甚至不能在演唱會上以蘇打綠作為銷售品牌,影響重大。

反觀網紅的情形更加嚴重,因為相對來說經紀公司的談判地位更高,有時除了取得商標權外,甚至擁有其FB、IG、YouTuber等官方頻道管理權,與網址登記權,藝人一旦合約終止,在網路上的註冊、累積流量,或許必須重新累積。

因此我常說,經紀公司對所有事都會非常保護藝人,除了與他自己的利益有關的以外!在這點上,網紅、藝人都該要有自我保護的認知,「藝名」、「頻道名」商標、粉絲專頁、頻道管理人、官網網址都該盡力登記在自己名下。

 

本文授權刊登於《經濟日報

創投律師-黃沛聲Bryan:網紅藝名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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