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共同持有問題多,記得提早規劃。「這群人」、「反骨男孩」、「木曜四超玩」、「小玉」共通的特點是已經累積出相當的知名度,而且品牌不是獨有。假設品牌多人共有,法律上、系統上問題頗為複雜,不利成長!
觀察「這群人」、「反骨男孩」、「木曜四超玩」 、「小玉」這幾個網紅頻道有什麼共通之處?
其中有的是專業的視頻製作團隊,有的是特立風格且有製作能力的Youtuber 團隊組合,有的是個人Youtuber,但共通的特點就是已經累積出相當的知名度,在Youtube上指的就是訂閱與觀看數,因此這四個名字當然都算是個「品牌」。
從企業價值的角度,我看到的是頻道雖然建立了品牌,但是背後出演者都不是一個人,這時發生的問題是:究竟這些頻道共同經營者中,誰擁有品牌的權利?誰擁有頻道的所有權,或者應該說是在Youtube上的頻道使用(管理)權?
法律上的規範不利共有品牌
以品牌的各項權利來說,「小玉」這種個人名稱類型的,涉及個人姓名權的部分當然屬於個人;而「木曜四超玩」、「反骨男孩」這種特殊名稱的命名人可能會有著作權。若是這二類名稱再進一步申請商標註冊保護的話,「小玉」則由於太常見未必會核准(這也是一般初始設定頻道名稱的常見錯誤,相信重來一次小玉及笑笑會重新思考)。
「木曜四超玩」、「反骨男孩」的商標外觀設計特殊,很有機會核准。但依據我執業經驗,多人團隊常見問題出在無法決定誰來申請,一直遲延登記時間最後被商標蟑螂搶註,或是被某一團隊成員私下偷申請,衍生團隊反目的爭議狀況!
縱使順利登記「反骨男孩」為共有商標,依法這個商標的授權仍然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有任何一人不同意就不能對外授權,這樣利用的難度太高,限縮未來品牌多角化經營發展可能,也完全不符合商業利用的原則,品牌價值也因此大幅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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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平台企業帳戶也不適合共有共管
目前重要的網紅平台不多,FB、IG為靜態通路,抖音、Youtube為動態視頻,分別有不同的TA,網紅多半都有兼顧。以Youtube這個平台為例,由於建立企業頻道時,依平台使用規定有「不能與他人同名」的限制,因此頻道一旦闖出名聲,「訂閱人數」破百萬之後,價值都非同小可,筆者就曾協助多次台幣數百萬的頻道管理權交易,更曾發生合夥人間因為FB粉絲頁的管理權糾紛鬧上法院的案例。
舉Youtube的平台使用規則來看,在後台會有「頻道擁有者」作為最後的頻道使用權最終歸屬。縱使指派其他共有人共同擔任擁有者,系統通常默認任一擁有者有權變更其他管理者的權限,這點其實是鼓勵雙方若有發生爭吵時「先下手為強」的刪除對方權限,後續當然就陷入訴訟陷阱,品牌的價值也就直接歸零。因此希望依照系統的操作制度處理品牌共有的問題,事實上不可行。
設立公司以股份規則管理是解決方案
若是真正看得清楚,網站的「網址」、Tweeter、FB、IG的「企業帳號」、部落格的「平台網址」、Youtube、抖音的「官方頻道」,都是網紅的重要資產。一旦遇到多人共有,法律上、系統上都會發生問題。我總是建議我的朋友:根本的解決方案就是設立公司,由公司持有品牌權利,再依據各方談定的比例持有公司股權,如此,任何品牌權利的行使、營運,都可以依據公司法的制度安排,不至於發生卡死局面,這樣生意才能走得長長久久、一帆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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