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人協議

我們常常以為,和創業夥伴之間有互信就好了,大家朋友一場現在又一起創業,還要簽創辦人協議,夥伴會不會覺得我不夠信任他?會不會影響團隊間彼此的互信?

其實,不管名稱是創辦人協議、合夥契約、股東協議,都不是為了防範創辦團隊的夥伴,而是確保大家對創業重要事項的共識,並且留存記錄。人都有忘性,或是甚至一開始其實大家就沒有共識,只是單純熱血,因此創辦人協議就提供給創辦團隊一個檢查清單,大家討論好共識之後,白紙黑字寫下來,表示我們對創業這件事情的重視,「確認起點」,就是這麼單純而已。

首先第一件要確定的是,共同創辦人務必要全職投入,而且要承諾一定年限內全職投入。因為新創團隊最重要的資源就是「人」。大家都一起全職投入才能確保所有人付出的時間和心力是衡平的,大家一起均等付出,之後再一起享受因為共同投入而成長的公司營運成績與估值的果實。

如果有人不是全職投入,理論上就不該讓他和其他夥伴一樣,享受因為全職投入而能低價認購股份的機會。一般在公司成長後,後續募資時,創投或是專業的機構投資人,都必然以「全職投入」的創辦人持股作為判斷經營團隊持股比例的指標。如果全職創辦團隊的持股比例太低,除了創投可能要求創辦團隊自己花錢買回股份外,也將某種程度影響投資意願。

那麼通常會希望創辦團隊全職多久呢?一般建議大約一到三年左右,以新創事業來說都是合理的範圍。因為年限太短可能會造成產品開發到一半,重要的創始人離開造成團隊動盪,延誤進度;年限太長的話其實沒意義,一來兩三年內這個題目有沒有前景應該也會明朗,後續超過三年若有前景,彼此也會更有凝聚力,另外再續約延長就不是問題。因此常見以約定三年為適當。

除了大家要有共識「共同全職努力至少一到三年」外,另外還要注意,在創辦人合約中所有的條款都要有效果。因此我建議要配合「期限內禁止轉讓股份條款」、「中途離職違約條款」以及「中途離職股份買回條款」。相互承諾共同創辦人不能提前賣股,如果中途離職的話,股份要被其他現有股東低價買回,甚至可以設定懲罰性違約金等等。

 

因此從出資比例、全職任期、競業條款、智慧財產權條款等等都可以確知,一個體質良好的公司需要依據完善的創業法律地圖,詳加規劃,讓專門的企業律師確保大家的共識在時間經過後被妥善履行,才能不落入人性的陷阱,確保成功的機會。

本文授權 [經濟日報]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