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沛聲-外送平台的下一步怎麼走

外送送餐員最近車禍事故頻傳,他們的工安與保險問題成為討論焦點,連帶的也頻被詢問餐飲外送平台這類新商業模式還能進行下去嗎?答案是,YES!

餐飲創業不容易,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於實體店面有固定地點,能提供服務的範圍只限於肚子餓的消費者步行5分鐘左右可到達的範圍,也就是說店面的「覆蓋範圍」非常有限。因此像信義忠孝熱門商圈、辦公大樓及住宅區林立的周邊,能吸引過路客的店面相對稀少,也因為熱門所以租金成本極高。
(延伸閱讀:店面相關事項- 餐飲創業專欄(二):餐飲創業前,你確定「料理」好租約與街坊鄰居的蒜皮事兒了嗎?)

能夠解決餐飲業這個租金瓶頸的商業模式,無非是「餐飲外送」。透過「餐飲外送」,可以免除這些消費者在店內用餐、占用用餐尖峰期間成本極高的客席,如此即能擴大餐廳「覆蓋範圍」,主動出擊達到更大更高的營收。

僱傭關係 vs 承攬關係

不過,餐廳人工數量一直是餐飲業者的一大痛點。小餐館不可能自備專門的行銷、外送人員,獨立成立餐廳官網或App效果也不見得好,因此在餐廳共同需求下,餐飲宣傳平台結合外送服務外包模式於焉產生,此稱之為「共享」。由第三方送餐公司提供餐飲外送平台及服務,協助同一區域的餐廳共同外送。這種商業模式又依第三方公司與外送員間的關係細分為兩種:

  1. 僱傭模式
    原始由於網路技術尚未發達,第三方公司只能聘僱外送員,以固定底薪外加獎金模式確保人力品質。本土的「有無外送」就是這種模式。
  2. 承攬模式
    隨著網路及手機發展,外送員與餐廳間的外送需求、服務提供,已能夠透過軟體協助細化到依據個案解決,因此第三方公司也就能以更有效率的個案撮合提供服務。Food Panda、UberEats都是如此。

甚至UberEats自稱只是媒介平台,消費者及外送員透過它的平台互動,即外送員是直接受消費者的委託到餐廳取餐,平台公司並沒有參與其間承攬交易。

從商業經營上看,由於送餐服務的需求只有在用餐尖峰時間,因此若是固定聘僱外送員,第三方公司在用餐間隔時間的勞力薪資將會大幅虛耗,而且採用僱傭制度,馬上會涉及勞基法、勞保、健保等等勞資保障,每固定聘僱一個薪資30,000元的員工,除了薪資外,雇主大約另外要負擔將近10,000元的額外成本!

相形之下,很容易理解第三方公司採取承攬制的主要原因,是不願承擔固定聘僱制在尖峰時間以外、人員閒置時間的薪資。甚至承攬制有另一個優點,在於可以透過軟體設定機制,將「閒置時間的薪資」轉化為獎勵機制,鼓勵更有效率完成工作的外送員,得到更多的報酬。理論上,承攬制透過新科技的發展輔助,的確比僱傭制更有機會鼓勵效率,而效率能夠產生利潤,這也是許多創投會投資UberEats等等平台公司的理由。

雖然一直以來都有外送員的報酬不高,而且還要自負機車維修、停車費、車禍賠償等費用,整體收入未必高於上班薪水的批評。也有外送員揭露若是極端認真跑,的確也有收入倍數於上班薪資的機會。

不過最近發生的外送員死亡車禍,顯然是壓垮的最後一根稻草。

死亡車禍的新聞照片引發重大討論,讓勞動部對於UberEats、foodpanda進行勞檢,認定兩家業者不但與外送員有直接關係,並且是「僱傭關係」。主要理由是「兩家業者要求外送員在服務期間穿著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也要在車身貼上公司logo貼紙;且隔天若無法上工,須24小時前回報公司等規定,認定外送員與業者間具「組織從屬性」」。

雖然我不贊成這樣擴大解釋僱傭契約範圍的作法,但從政府的角度下這的確是最簡單的解決方法:通通都塞到勞基法的勞動契約下,用老方法就解決了。

就像是之前台灣大車隊也曾經多次被法院判決與所屬的司機構成僱傭關係,大車隊要賠車禍損失,但是老實說,計程車司機真的會因為租用了大車隊的叫車車機,就變成了台灣大車隊的員工了嗎?這我想大多數的司機與民眾也都不能認同。畢竟僱傭契約及勞基法是一整套制度,是固定僅能服務一間企業,在上班時間內完全受指揮監督的規範。

一旦開了第三方平台必須適用勞基法的大門,勞基法所有出勤、工時、休假、特休、連續工作日、請假、還有組織達到一定數量後,需聘僱原住民、殘障人士、職災補償、勞健保等等配套,也就都必須一體承接,等於扼殺第三方平台存在空間。

走老路到不了新地方

平台公司希望採取「承攬制」這樣的創新商業模式,是否真的沒有存在空間?

從法律上看,其實UberEats等第三方平台業者想採取僱傭模式或承攬模式,「都不能說是非法」。

畢竟承攬契約也是民法明文規定,理論上在 「契約自由原則」 下當然可以有這樣的安排。只要確實交易內容沒有僱傭的從屬性,符合承攬的獨立性規定,我們仍然必須承認,承攬制度下的第三方平台,仍然有存在的空間。

至於外送員在這樣的承攬制度下,理應能夠取得適當的高收入,以每小時送三單計算,每單至少100元以上計算,至於他自己的安全保障,新創公司號稱科技創新,在App中設計平均時速限制等等安全機制,當然不是難事。

其實,外送員若是透過激勵機制增加了收入,事實上也應該自覺透過保險制度取得保障或是自負風險,不可能領取報酬時想要較高收入,又想要全套保障,要求政府保護吃大鍋飯心態是不公平的。

回到UberEats及FoodPanda的案例,各公司必然會對勞動部做成的裁定提出訴訟,最終這樣的商業模式是否適用聘僱制度,還是法院說了算,尚在未定之天。

但因成本的關係,我相信未來消費者能在家裡坐享每單30元就有人幫你外送的機會已經過去,平台必然會將風險成本反映到消費者、餐廳價格上,合理的外送服務費應該在單筆100至150元左右。若是如此,反觀過去你點的每一筆單,與其指責UberEats、foodpanda 等業者違法造成外送員的悲劇,更應該說是消費者、餐廳及外送平台為了方便、為了營業額,共同壓榨外送員的結果,並沒有人比較高尚!

此文授權刊登於《數位時代》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