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報載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羽協)因為台灣羽球選手戴資穎參加奧運時所穿的球鞋為長期的個人贊助廠商-勝利體育(Victor),而非中華羽球的官方贊助商-Yonex,故中華羽協欲就戴資穎未穿著官方贊助商球鞋一事做出懲處[*]:
「戴資穎曾陳情 盼穿貼除Logo勝利球鞋上場--羽球協會收到戴資穎陳情書,四月下旬曾發公文給戴資穎,公文中強調協會已與贊助商簽訂合約,希望選手配合,彰顯團隊代表性。協會在公文中也強調『自2014年簽約前,已告知國訓中心轄屬選手『須逐步適應』Yonex提供的裝備。』協會認為已經歷時兩年,選手有足夠時間適應,希望戴資穎遵守規定,『若有違反協議會規定,將提報紀律委員會懲處。』而戴資穎披上國手戰袍,卻未穿著Yonex的鞋子出賽,讓贊助協會的優乃克公司難以接受,希望羽球協會依合約處理。」
此舉再次引發國人的對於球員權益的關注。
讀者一定會好奇,中華羽協要求戴資穎一定要穿著官方贊助商的鞋子才能夠代表台灣出賽究竟有沒有合法依據?戴資穎穿著自己贊助商的鞋子出賽,有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的規定?本文將藉此事件,與各位讀者簡單介紹單項運動協會的權力,還有國際賽事上對於贊助的規範,以及單項運動協會與贊助商的合約又是會如何影響參賽選手的權益,甚至運動生涯。
一、 中華羽協與Yonex(以下簡稱「YY」)的贊助商合約
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基於合約所發生的權利義務,是僅對於承諾的雙方發生拘束力。也就是說,在任何個別合約中所約定的事項,僅會對於簽署合約的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而對於未參與合約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具任何效力的。這在法律上叫做債權的相對效力。
換句話說,在戴資穎的案例事實中,與YY簽署贊助合約的是中華羽協,合約內容據報載,是「依照中華羽球協會和贊助商(Yonex)的合約,國手必須換穿國家隊的YY球衣,球拍線上不能畫上Logo,還需換穿Yonex的球鞋」,因此參與這個合約的雙方當事人就是YY與中華羽協,依據債權相對效力,當然是只對YY及中華羽協發生拘束力。那麼,為何可以對於奧運的羽球參賽選手,如戴資穎等人產生拘束力,而必須遵守這個贊助合約的規定呢?
最主要的原因來自於國際奧會的規定,要參與奧運等級的賽事,羽球選手「必須」透過中華羽協的「推荐」才能參與,因此,簡單的說,只有「遵守國際奧委會規定」、「中華羽協規定」的乖寶寶選手才會被中華羽協推荐而取得「參加奧運權」。若不遵守規定的壞學生,就不會被中華羽協所推荐,也就直接不准出賽。因此這也是所有國內球員莫不對於各種單項運動協會(例如本文所指的中華羽協)的規定言聽計從的根本理由了。
故本文接下來要進一步來看,國際奧委會、中華羽協對於贊助跟授權的規定為何?中華羽協的規定又合不合理?
二、 國際奧委會、國際羽總與中華羽協對於贊助的規定
本次的爭議涉及兩個組織的規範,一個是國際奧委會,一個則是國際羽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羽總),根據奧委會憲章第40條規定,若運動單項協會(例如國際羽總)有針對奧會設計相對應的規則,經事先取得奧委會核准的話,則國際奧委會尊重各單項運動協會所制定的規則優先適用。
其中先就國際奧委會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只有奧運官方贊助商可以在行銷活動上提及奧林匹克,並將旗下贊助的運動員表現和奧運做連結;而對於服飾上的識別廣告,依據奧委會憲章第50條,原則上,除了與國際奧委會正式簽約的官方贊助商以外,不得在奧運會場上出現商業或廣告的標誌,亦不得出現任何政治、宗教的規定,受規範的主體包括運動員、隨隊教練及人員。但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設備或是服飾的製造商僅僅秀出品牌的識別Logo,只要該Logo 不是特別為了奧運而設計加工過的話,都是許可的。又根據奧委會2016里約奧運對於奧委會憲章第50條的所做的解釋[**],選手鞋子只要是在開賽半年前已經在一般通路銷售的產品上有的廠牌識別,都符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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