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創企業而言,對外募資是一個繁雜、耗時、費力的過程與挑戰,拿多少錢、釋出多少股份給投資人,使用哪一種股權投資契約適合呢?我在本篇文章介紹與分辨三種常見的投資契約工具,希望新創公司在與投資者溝通籌資時,依各種談判情境與合約工具的使用環境,選擇適合的工具,並順利募得資金。

創新創業本質上不是件容易的事,是少數優秀的創業者瞄準可能快速百倍成長的產業,以高度的人才、技術及大量資本在短時間投入,搶走既有市場或創造全新市場,然後享受鉅額獲利。一旦成功,非但創業者可能有上萬倍的獲利,新創企業的投資者,也可能有成百成千倍的回報。當然,這樣的夢幻美事,成功機率自然很低,然而,若創業者與其投資人真達成共識,創業者有能力又願意挑戰,而投資人也願冒投資大錢卻當小股東的風險時,可以採取哪些合約工具來投資呢?

在投資業界習慣使用的合約有:可轉換債(CN, Convertible Note,或稱CB, Convertible Bond)與 SPA(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而SAFE(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是美國 Y Combinator(又稱YC)這間著名的新創加速器在 2014 年為了搭配他們對矽谷新創企業的加速及投資模式,所發明出來的一種標準版投資合約。三者都是新創投資的合約工具,但各自的使用時機不同。

之前寫過關於股權投資的文章,主要都是以 SPA 股權投資合約來說明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以及創辦人間的權利義務。不過,在實際的投資情況中,多半雙方沒那麼容易談定,此時在過程中應該適用的合約工具,就未必是股權投資契約了。本文主要就是說明各種談判情境與合約工具的使用環境與用法。

一般新創投資的程序進程會細分為:

1.接洽+初步評估
2.簽訂投資備忘錄
3.進行實地查核
4.簽訂契約
5.依約履行

情境:若雙方能短期談定投資條件,簽訂SPA

若雙方在初步評估後能夠短期間談定,敲定投資人在投資之後的持股比例及權利、義務,當然最好不過,那就簽訂股權購買合約(SPA,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這份合約指的是投資人向新創公司購買了新發行的股權,或是在少數情形中向創辦人購買原始股權。內容通常會約定投資價格、投資人在公司中所占的比例、取得股權之特別權利等等,稱為Equity Investment。這都詳見之前關於新創投資系列文章,這裡就不再贅述。

使用投資合約,對於投資人來說,在匯款完成投資之後,就確定卡位成功,但也就是下好離手了,事後公司發展暢旺當然獲利,但若公司發展不如預期,也就只能願賭服輸。

情境:若雙方無法短期內談定,但投資人佔談判上風時,常會簽訂CB

但是,要知道投資就像婚姻一樣,投資人會成為創辦人永遠的股東,是長期的規劃、約束,雙方之間的關係萬縷千絲,要在投資前就考慮清楚所有可能發生的狀態及糾紛,這十分困難。尤其在「企業投資前的價值估價」上,更是所有投資案之天然障礙,常見個案中雙方都會來回無數次而難以決定,時間拖長超過一年的情形並非少數。此時,雙方若真的等著簽訂投資合約之後才依約匯款,才開始次階段的營運,通常已然喪失搶占市場的時機,或許也就根本不用投資了。此外,有些個案中,投資人雖然有意願投資,但實際上還是看不清楚風險,拿不定主意是否確定要投資,所以有時會透過討論個別的條件細節,多爭取一些時間評估。

甚至,在實務上投資人可能會提出以 CB 來投資,此時指的原則上是一份借款契約,只是在合約中附帶有「投資人有權利決定是否在期間內依據預定價格轉換為股權」的權利。這樣公司暫時能有錢先使用運營,而投資人除了能夠先卡位確定能投資之外,也能在期間內好好評估,來決定是否選擇轉換成為永久股東,享受未來股價倍數的獲利,或是不轉換而要求還錢加計應有的利息。此種進可攻、退可守的合約,對投資人甚是有利。

但反之,對被投資人就未必有利了。原因在於這時 CB 既然是債權契約,款項就有到期返還之義務,對於新創公司而言,當生意尚未有獲利,甚至系統、產品都尚在開發中時,可能連營業額都還未發生,此時何來現金返還借款?就有責任感的創業者而言,對於借來資金的使用,多少總有擔憂,無法全力施展。尤其對於創業者個人需要為公司之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可轉換債,更是如此。因此可轉換債 CB 之使用上,常有受限。更有甚者,CB 既然是借款,其內容自然就該約定有所有債權契約應有內容,包括本金、還款期限、利息等。也會包括如何轉換為股份之條款,包括轉換價格及債權人有權行使轉換之期間等等,而且,既然是將會轉換為股權,該等未來會取得之股權之規格及特殊權利等等也就都該有所約定。整體規範下來,幾乎所有股權投資契約中該約定的內容,在 CB 中都要約定了。可以想見的是,若是都要約好的話,CB 對於新創企業募資來說,其實並沒有省到時間,新創也不會比較快拿到錢。

是以,真正來說,CB 是對於投資人有利的契約。畢竟投資人針對相同的投資價格、條件,可以遞延投資決策時間,若決定不投資,理論上借款也是能取回,風險就降低許多。從而,通常會接受CB這種投資契約工具的新創企業,通常是因為投資人在投資談判中佔優勢。若是有多數投資人搶著投資的熱門新創企業,常常連投資額度都搶不到,更別說有這麼優惠的條件了!

因此,簡單能得出一個結論:在多數案例中,在投資談判中投資人佔優勢的,會用 CB,但新創企業佔優勢的,就會直接用 SPA。

情境:有些情形中,或許簽訂SAFE是合理的選擇

同前所述,Y Combinator 是一種自 2005 年開始,針對新創公司的加速器,它的加速方式是每年透過二次海選,在上萬間(目前每年超過接近2萬間)的申請人中,選出認為最有成長前景的 200 間(每年繼續增加中)左右的新創企業,給予商業輔導、網路流量、資源介接等等軟體產業成長的資源,來幫助它快速占領市場;而它的商業模式,就是在事先以每間投資12.5萬美金的小額投資取得公司7%的股權,而在加速成長後,企業上市或被併購時出售持股取得回報。也就是說,YC 是種入選即投的加速器創投的商業模式。

Y Combinato r的商業模式,雖然外觀看起來與一般創投並無不同,都是投資獲利,但實際上大有差異。原因在於它每年投資的數量超過 200 間公司,這數字大大超越一般創投公司的平均投資數量與處理能力,甚至 10 倍於中小型創投能量,可以看出,YC 的投資策略大致是類似美國中西部的「粗放農業」的廣灑火種,這種「加速器創投」加上「入選即投」模式,是相對於傳統創投「精耕細作」的變形。因此,相應於 YC 這樣的投資數量需求,若依據傳統創投按照每個被投資公司來進行詳細實地查核、量身訂製股權投資合約,律師費恐怕高於投資金額,並不實際。若使用 CN 簽約,也無法說服所有海選中針對入選即投這個口號而來的申請人。

因此,YC 為配合他的海量投資策略,在 2014 年順應推出了 SAFE(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這個投資契約工具,顧名思義,指的就是一種希望化繁為簡的投資合約。簡單說,它在法律上是種投資合約,約定投資人的款項馬上支付,但股份在未來才取得。而關於股份之價格(主要涉及的是估值)、特別股條件等等,全都刻意不詳細約定,一律只寫「准用下一輪的投資合約內容」,僅約定價格的「折扣」。這樣寫法的合約,既什麼都有規範到,卻不會很複雜,夠取巧吧?因此能將一般美式投資合約最少50頁的合約篇幅,縮減成僅有6頁。

簡單說,就是個不完美但剛好適合成長型新創用的暫時性合約。

深入點看它的性質,款項性質是投資款的預付而不是借款,款項是一定會換成股份而不能要回來的,因此與可轉換債 CB 之借款項性質不同。但是又與一般SPA的投資款有所差異,因為投資人暫時也還拿不到股份,甚至對於未來會拿到的股份,暫時也還不清楚具體條件。雖然這樣的合約有點玄,不過在實務上的確發生了極大的好處:

1.對於估值這個投資談判中的天然障礙,巧妙的延後討論,卻講好了價格折扣,因此在投資談判上有機會快速達成共識,不必糾結於估值。

2.公司因此能快速取得所需的發展資金,而投資人在有限的風險下,也確定投資成功。

3.尤其,在YC的投資模式下,單案投資金額僅有12.5萬美金,縱使虧損了,由於投資公司總數多,相對風險也低。

4.而在公司方,由於篇幅短,創辦人自己也看得完,也比較有信心知道自己承擔何種義務,因此願意簽署。

總之,SAFE出現後的近十年間,的確達成了它的目的,簡單卻能幫助多階段募資的新創企業達成暫時性的資金需求,且投資人被投資人雙方都認真的相信公司未來將持續成長而能取得次一輪投資。不過,它明顯地不是適合一般投資案件的法律工具,因此在以下特徵的情形下,雙方要考慮適合/不適合使用SAFE來投資。

 

〖 適合 〗:

1.通常是第一次接受外部投資人投資時
2.了解多階段募資且眼見次一輪投資近期將會發生
3.投資金額不大,尤其是個人投資者或無需嚴格會計要求的投資機構
4.投資人已確定是要投資而不是在猶豫而只簽CB

 

〖 不適合〗:

1.創立的事業是一般創業,瞄準的是正常穩定營運獲利而不在短期快速成長的行業(這適合的是SPA投資或一般合資)
2.其實是小生意創業而未必會有下一輪募資
3.不理解什麼是多階段募資者

 

縱使 SAFE 這樣的合約在矽谷存在已久,不過,SAFE 在台灣仍然算新東西,常聽以訛傳訛的轉述它在台灣法律上不合法云云,其實依據民事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合意簽訂的合約,除非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並不會無效。最多,只是公司(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會計上的認列科目不像借款或投資這樣明確罷了,合約絕對是合法有效的。至少,自 2014 年起,全球已有上千間經過 YC 海選的新創公司已經利用它來募得早期投資,這些公司後來也不少都曾在正式的資本市場上市櫃,顯見這樣的合約工具在後續資本形成的審查上,的確能通過考驗。尤其不能否認的是,在前述特定情形下,SAFE 確實能協助成長型新創公司突破募資談判上的估值障礙,快速達成共識。

因此,我特別為文介紹、分辨三種習見的投資契約工具,希望新創公司在與投資者溝通籌資時,能不受工具之限制,順利募得資金大展鴻圖!

(本篇授權刊登於 FINDIT【新創園地專欄-黃沛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