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於103年通過的「創業拔萃計畫」

主要是為協助新創事業因業務需要聘用外籍專業人士,及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凡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公司,自104年1月7日起向勞動部申請聘用外籍專業人士,可免受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之限制,受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具相關系所學士學歷,亦無工作經驗之要求;另,如向內政部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將可獲得「政策支持度」加分。

其中關於聘僱外國人的標準,原來這個領域由於防弊問題(防止違法外勞),所以國內管的很細很嚴,現在新創事業可以不用再依據原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1至6款來檢驗雇主的資本額、營業額,也再不要求員工的學經歷,算是頗有見地,脫離了製造業思維!不過其中配套措施的認定標準卻要求至少要:

  1. 「國內」公司,這樣就排除了所有採取境外架構的台灣分公司組織,原生的外國公司要來台發展也別想依據拔萃計畫聘外國Founder了;
  2. 育成機構僅限公營單位、創業競賽也限於公營,限制太嚴格;
  3. 經名稱有「創業投資」或「Venture capital」的投資人投資,這點也未免也太以詞害意了!排除了所有公司的直接投資部門投資的項目公司。

 

看過後最簡單達成的條件竟然是取得國內「發明專利」的授權實施….這樣其他的條件是在嚴格什麼的?

不過,若是外國公司,若是公司有聘僱外國人之需求,建議有二方向:

  1. 考慮以外國公司下轄設立一個全資台灣子公司,直接去參加任何一個受認定的育成機構或「被專屬授權某個發明專利」取得拔萃方案資格。
  2. 或是走回老路,以傳統的就業服務法第46條製造業的聘僱外國人標準「二、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為標準來聘僱外國「顧問」、「諮詢」人員。每月薪資不低於48000元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