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許多公司的法律顧問,每個月都會被問到:有股東要求提供財務報表,公司該不該提供?

乍看這問題的答案十分簡單,但許多經營公司多年的專業人士也沒真弄明白。都以為公司股東對於公司的財務報表當然有權利了解,否則豈不是不公開不透明?自己沒做虧心事,當然不怕人看!

針對這個問題,正確的說應該分二個層次來說明:公司在什麼狀況下需要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而所謂「財務報表」的範圍為何,又是指哪些文件?

 

 

公司依法有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的義務

 

  1.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將「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備置在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供股東隨時要求查閱、抄錄(包括影印)或複製;
  2. 如在股東常會前,則除前面所說到的財務報表外,另需提供「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等資料,供股東在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隨時查閱並於股東會請求承認。
  3. 若為公開發行公司,係依照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需由公司提供「財務報告」(其中包含財務報表)供股東查閱或抄錄。公司若違反前開規定,則有行政罰鍰之法律責任。

 

財務報表提供義務其實非常有限

 

至於什麼是「財務報表」?該提供的範圍多大?才是問題重點。

其實提供範圍非常有限!

具體而言,公司需備置供股東查閱或抄錄之「財務報表」是指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所編制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盈虧撥補表)等四大報表,以及其應記載的必要註釋及附註或附表。

 

特別值得提醒讀者的是:

  1. 「董事會議事錄」、「財務業務契約」、「內部月報」、「管理用報表」等等都不在公司應提供股東查閱或抄錄的簿冊範圍內,不需要提供
  2. 「個別交易之報價單、單據及合約」當然也不在財務報表的範圍內
  3. 上述財務報表的範圍僅限於「前一會計年度的」財報,公司若未公開發行的話也沒有按季或半年提供的義務

甚至以上不需要提供的內容,公司的董事、總經理、財務等人依據其法定責任是「不可以提供」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司的營業利益及營業秘密!因為任何人其實都能理解,某人可能因為買到台積電股票一張而成為台積電公司股東,若是就可以任意要求台積電提供個別交易案件資料數據、具體交易條件、商業模式、銷售總額,甚至是客戶名單、交易價格、成本分析等商業性資訊,其中必定將洩漏某程度製程方法、技術、配方的營業資訊、秘密,將使公司無從保障其商業機密。因此,細節的財務資料是不應該洩漏提供的,範圍非常清楚。

 

公司應注意「股東」是否符合資格

 

另外,股東對於公司提出財務報表查閱或抄錄依法無時間、次數之限制,但並非一經股東要求,公司即有提供的義務;股東在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表時,應向公司具體說明跟其所要求查閱或抄錄之文件對股東本身有怎樣的利害關係,並提供證明文件(例如:持股證明)及指明需要查閱的文件名稱與類型, 公司才需要同意股東的要求。

 

所以,公司只須依法律規範提供財務報表予股東查閱抄錄即可,對於超出前述「財務報表」範圍之資訊,公司沒有向股東提出的法定義務。

投資公司應該透過投資合約保護其資訊權

 

正因如此,在一般創投投資公司的「股權投資合約」(Share Purchase Agreement)中,往往會額外約定投資人有一定之「資訊權」,反面也就是被投資公司有提出資訊的「義務」。例如:按「季」提供財務報表及其他特定相關資訊等、對電子商務公司的關鍵數據DAU(日活躍用戶數)、MAU(月活躍用戶數),於合約中特別載明,約定公司負有提出義務。我的經驗上投資合約這條款常受到投資人的忽略,若是如此,當投資案件發生爭議時,在法院啞巴吃黃蓮,也就怪不了誰了!

 

反過來說,當被投資公司遇到這樣的條款,因為有前面解釋的營業秘密問題,是否要接受,當然應該考慮投資人的真實想法,否則被假冒投資人的競爭對手以投資騙機密,那可就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