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會好友曾芳津及弟弟曾和健在八仙塵爆中受了傷,分別燒傷面積45%及92%(https://youtu.be/zSbUmcwjVG4)粉絲頁在這裡:https://www.facebook.com/ilovefangjin,部落格在這裡:http://ilovefangjin.blogspot.tw,大夥去探望她時,感覺到她心中焦慮的除了弟弟及自己傷勢,對未來的照護、復健費用來源,及給家人可能帶來的經濟壓力,反而是最大的壓力源。

站在朋友的立場,雖然公眾捐款金額已爆,但要期待新北市八仙捐款專戶的「專款專用」動撥,或公益團體杯水車薪的急難救助金?恐怕她家中早已斷炊,更別說未來的復健費用…

這二天許多朋友都問,是否能用芳津的帳號直接幫她募款?

我說私人募款當然可以!

眾多朋友臉書勸告因為「公益勸募條例」如何如何,衛福部(前行政院社會司)說法如何如何禁止。其實,民主國家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有無限制,若是沒有,就可以做。而「公益勸募條例」中根本沒有這樣的限制規定,當然就是可以做!

究竟公益勸募條例真的有這樣限制嗎?到底有沒有人仔細想過,讓我們仔細來看看條文: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以上規定第2, 3條都是在規定「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其餘條文則都是在針對這樣的規範範圍以內,勸募團體應該如何申請、若不申請該當如何的效果等等…

但是在衛福部(錯誤的)的擴大解釋下,一直以來都禁止,或是不解釋清楚,甚至遇到私益勸募,也用第24條來處罰,造成民眾,甚至媒體都錯誤的以訛傳訛: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非公益團體不得勸募」,就等於私人不能募捐!這樣的觀念完全錯誤!

截自台北市社會局網站公益勸募Q&A

為此之前,這樣錯誤的解釋已經衍生過非常多的爭議案例!例如:

學生募款違法

http://news.tvbs.com.tw/old-news.html?nid=14469 

愛的抱抱募款違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28/35397032/

甚至在愛的抱抱案例中,衛福部甚至威脅以「公益勸募條例」第24條來處罰這種私益的案例!

事實上,學生募款給自己用、正妹募款給自己花,想想它的本質,其實根本上就是「公開要別人無條件給自己錢」,這件事的目的在於「私益」,在民主國家究竟哪裡不對?究竟禁止或是規定任何「公開要別人無償給自己錢」事前要由「公益團體」、「協會」才能提出申請的邏輯在哪裡?根本沒道理!

真正「公益勸募條例」希望管制的範圍,是任何人用「救救高雄氣爆受災戶」、「癌症發展基金」或「罕見疾病新藥開發」這樣的「公益」口號,來募捐款項給自己。簡言之,想防弊的是非勸募機關用公益口號來任意募款,無論這樣的作法是否合理,總之「公益勸募條例」訂出來就該遵守。不過,「公益勸募條例」可沒規範「私益」也要事先申請許可!

長久以來衛福部這樣故意或是錯誤的解釋就已經受到許多法律人的質疑,其中政大劉宏恩副教授更是撰文詳細敘述

【誰說「公益勸募條例」禁止為傷病個案募款?】

其中劉教授擲地有聲的指出:該條例明明在保護公益(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只規定「為公益目的募款時受到本法規範」,它正確的反面解釋應該是「非為公益目的募款時不受本法規範」,怎麼會變成「本法禁止非公益目的之募款」呢?更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不得募款的規定!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乞丐為自己行乞,為什麼需要政府同意?
經過多年的呼籲,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衛福部終於在遇到『台大師生登山募款案』中由「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發言釐清了!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說,募款必須是為「不特定對象的利益」才叫「公益」,台大生募款不是公益目的,因此不是《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江國仁說,該募款還有承諾會在臉書粉絲團幫企業宣傳,因此有「對價關係」;若未來該募款並未照對外宣傳的計畫執行,民眾若認為詐欺,仍可以《刑法》詐欺罪論,仍有法律規範。

而針對八仙事件,165反詐騙專線的說法如下:「民間近期發生塵爆事故募款活動,民間團體必須依現有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款,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後,取得勸募字號才能對外募款。」【小心查證 假募款助八仙塵爆真詐騙!】,與上開江副司長的發言相互仔細對照,恰恰能說明,是以『公益目的』進行募款給「公益團體」,才受公益勸募條例的管制;反之,則不受管制!

綜合上述,既然「公益勸募條例」條文自始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募款,衛福部也公開表明「為私益、私人的募款」不屬於公益勸募條例管制範圍,這樣一直以來以訛傳訛,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該改變了!

整理如下:

  1. 勸募的目的分「公益」、「私益」,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屬於公益;為某特定個人(法人不包括在內)募款,屬於私益。
  2. 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等「公益」項目來募款,應該經過許可。若是只是為某私人募款(例如一般新聞所爆的孤苦老人、單親家庭)的,錢是進到他個人帳戶,那就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不用經過許可。更具體的說,對於『特定傷患』的捐款勸募是「為私人利益」不是「公益」,不是「公益勸募」,性質類似「群眾募資」,他人可以勸募自己也可以勸募,不用許可,不會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3. 針對勸募後的「捐贈人」與「受贈人」(特定傷患)間的關係來說,性質上屬於「贈與」。贈與人若是自然人,其年度贈與金額只要在220萬元(現行免稅額度)以下,就無庸繳納贈與稅,也無庸申報,受贈人也無庸繳納所得稅。若贈與人是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或人民團體如獅子會等),或是外國人外國財產,受贈人只要依法繳納所得稅即可。

當然,這樣很多人會說,不就很容易有人用某某老殘窮的故事來詐欺?這樣勸募不是很難管?這樣怎麼公平,有人竟然可以不勞而獲?

我的回應是,私人間的活動為何要管?台灣畢竟是民主國家,若是某個政府瘋狂到認為有正當理由(以上的理由都不是),想要學習鐵幕作法,要將私益勸募納入管制,甚至管到私人間的贈與要先經過「許可」才可以進行,它至少要講清楚、寫明確,設立一明確的法律,才合法。否則,國內外目前盛行的「群眾募資」(不包括股權式群眾募資),都是對私人(甚至包括對「公司」,理論上這另外應有所得稅問題)的募捐?如此豈非一一均應取得許可才能進行?殊難想像!

長久以來衛福部(以前的內政部)任意擴大解釋「公益勸募條例」的條文,錯罰了不知道多少學生、個人而導致國人愛心拮据、只敢捐公益機構,不敢幫個人的作法,真的是時候好好改正了!

當然,對於勸募的內容真實性,仍然需要注意!若是以虛偽的故事,騙人捐款,即使是私益還是會構成刑法詐欺罪!

小心確認捐贈的對象,積極伸出你善心的手幫助他人!

(以上稅務部分說明感謝 邱奕淳會計師 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