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在部落格寫過「遠距工作」打卡制度符合勞基法的案例,主要是因應台灣新創網路公司與新經濟商業模式的彈性工作趨向,當時遠距工作只是勞基法傳統上現場工作的例外;不過遇到 COVID-19 肺炎疫情,最近遠距工作已經正式成為企業的「正常」工作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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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雇主依照勞基法應該保障勞工的範圍並沒有變化,只是針對特殊之「遠端工作」類型,大致會與傳統的現場工作模式有兩個主要差別,也就是說,勞工不用到公司裡上班時,法規適用上會有兩個面相的差異,即「工作時間」的起迄與登記,與雇主應負責的「安全工作場所」提供義務。本文限於篇幅,先針對「工作時間」這個面相,進行簡介。

勞動部 106 年修正後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為我國目前對應遠距工作時間的正式法規。以往勞基法關於正常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複雜的一例一休)多是規範現場工作者,但針對某些特殊之遠端工作者,包括:

1.新聞媒體工作者

2.電傳勞動工作者

3.外勤業務員

4.汽車駕駛

由於雇主對這些勞工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難以掌控,該指導原則調整為要求勞資雙方應就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及休息時間等)事先約定。

這個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者,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公司的場所以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包含範圍很廣,只要是經常在外工作者,企業都可以參照這個原則來執行。

也就是說在勞基法正常工作時間的規定範圍內,可以由勞雇雙方自由事先約定提供服務的時段,只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正常工時以及延長工時之規定(即原則上,每日工作八小時,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雇主可以自由的與員工約定上下班不必固定時間打卡。

例如:新創軟體公司就可以與電腦程式工程師約定不論上班時段,以電傳記錄為準提出工作日誌,讓工程師自行選擇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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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實際執行的措施上,原本勞基法本文規定計算勞工實際出勤時間及休息時間,僅以雇主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但指導原則放寬遠距工作者,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訊設備協助,雇主可以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若有延長工作時間需求,原則上應該經過勞雇雙方事先同意,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免回報或工作完成後回報予雇主記錄。

以上的電腦資訊系統或電子通訊設備可以包括: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派車單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只要在接受勞動檢查時,能夠提出書面紀錄證明即可。當然,坊間具有完整上述功能的人力資源電腦系統,其中的打卡登入系統等,也當然可以作為這裡的合規使用。

由於武漢疫情,全世界政府已紛紛認清,人類面對自然界的反應能力十分有限,放眼未來,遠距工作將會成為各國或跨國工作的正常工作模式。

商業是由夢想創造出價值的流程,而法律是最實際的程序演繹,空中樓閣終究要配合實際,只有讓法律協助商業才是完美的組合!本文謹重新整理電傳工作指導原則之規定,提供企業經營者更完善的法規參考。

(本文授權刊載於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