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太魯閣號事故捐款事件沸沸揚揚,近日衛福部透露專戶金額快破六億,記者來詢問民眾有疑慮的問題有沒有法律上該注意的事情。受訪中我提供了看法(新聞採訪影片),但希望能讓大家能完整了解公益勸募條例的法條精神與實際運用
2015年八仙塵暴案(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火災)時,被好友諮詢是否能用傷者的帳號直接幫忙募款?因為傷者的醫藥費、未來的照護和復健費用來源,期待新北市八仙捐款專戶的「專款專用」動撥,或公益團體杯水車薪的急難救助金,難免緩不濟急。我的回答是:「私人募款當然可以!」
畢竟好友幫忙募資時,眾多朋友都在臉書上勸告,說《公益勸募條例》如何如何,衛福部(前內政部)的說法如何如何,眾口鑠金讓好友縱有善心也行之不安。其實,台灣是民主國家,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有無限制,若是沒有,就可以做。而《公益勸募條例》中並沒有限制私益募款的規定,當然可以做!
究竟《公益勸募條例》限制是如何?到底有沒有人仔細想過?讓我們仔細來看看條文:
《公益勸募條例》(截錄)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以上規定,第 2、3 條都是在規定《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其餘條文則針對這樣的規範範圍,說明勸募團體應該如何申請、若不申請該當如何。
私人利益管不著!別再擴大解釋《公益勸募條例》
但是在以訛傳訛擴大解釋下,一直以來都沒人解釋清楚,甚至遇到私益勸募,也曾有受到第 24 條錯誤處罰的案例,造成民眾甚至媒體都錯誤認為「《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非公益團體不得勸募』,亦即私人不能募捐」,這樣的觀念,其實非常錯誤!
事實上,私人發起募捐是可以的,只是受到公益勸募條例的限制,不能以「公益」作為理由。例如,學生募款給自己畢業壯遊世界用、正妹募款給自己整形花費,想想它的本質,其實根本上就是「公開要別人無條件給自己錢」,這件事的目的在於「私益」,在民主國家究竟哪裡不行?既然沒有禁止的規定,自然可以進行!
乞丐行乞,也需要政府同意嗎?
《公益勸募條例》真正希望管制的範圍是:任何人用「救救高雄氣爆受災戶」、「癌症發展基金」或「罕見疾病新藥開發」這樣的「公益」口號,來募捐款項給自己。簡言之,想防弊的是「非勸募機關用公益口號來任意募款」。無論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總之,《公益勸募條例》是現行有效的法律,就該遵守。
不過,《公益勸募條例》可沒規範「私益」也要事先申請許可!
長久以來主管機關這樣故意或錯誤解釋就已經受到許多法律人質疑,其中政大劉宏恩副教授更是撰文詳細敘述:〈誰說「公益勸募條例」禁止為傷病個案募款?〉、〈學生社團募款違法?〉。
劉教授擲地有聲的指出:該條例明明在保護公益(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只規定「為公益目的募款時受到本法規範」,它正確的反面解釋應該是「非為公益目的募款時不受本法規範」,怎麼會變成「本法禁止非公益目的之募款」呢?更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不得募款! 最簡單的例子像:乞丐為自己行乞,為什麼需要政府同意?
經過多年的呼籲,這種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衛福部終於在遇到「臺大師生登山募款案」中,由「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發言釐清了!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說:募款必須是為「不特定對象的利益」才叫「公益」,臺大生募款不是公益目的,因此不是《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江國仁說,該募款還有承諾會在臉書粉絲團幫企業宣傳,因此有「對價關係」;若未來該募款並未照對外宣傳的計畫執行,民眾若認為詐欺,仍可以《刑法》詐欺罪論,仍有法律規範。〈參考:臺大生募款挨轟 衛福部:募款非公益不違法〉
而針對八仙事件,165 反詐騙專線的說法如下:
民間近期發生塵爆事故募款活動,民間團體必須依現有《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款,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後,取得勸募字號才能對外募款。」〈小心查證 假募款助八仙塵爆真詐騙!〉
與上述江副司長的發言相互仔細對照,恰恰能說明:以「公益目的」進行募款給「公益團體」,才需受《公益勸募條例》管制;反之,則不受管制。
為「私益」募款不違法,但小心詐欺罪
綜合上述,既然《公益勸募條例》條文自始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募款,衛福部也公開表明「為私益、私人的募款」不屬於《公益勸募條例》管制範圍,那麼一直以來以訛傳訛、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就該更正!正確的觀念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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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的目的分為「公益」、「私益」,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屬於公益;為某特定個人(法人不包括在內)募款,屬於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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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等「公益」項目來募款,應該經過許可。若只是為某私人募款(例如一般新聞報導中的孤苦老人、單親家庭等),錢是進到該老人或個案的私人帳戶,那就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不用經過許可。更具體的說,對於「特定傷患」的捐款勸募應該是「為私人利益」而不是「公益」、「公益勸募」,性質類似「群眾募資」,他人可以勸募、自己也可以勸募,不用許可,不該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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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後的「捐贈人」與「受贈人」(特定傷患)之間的關係,性質上屬於「贈與」。
當然,或許很多人會說:那不就很容易利用老殘窮的故事來詐欺?這樣勸募不是很難管?這樣怎麼公平,竟有人有人竟然可以不勞而獲?
其實,私人之間的活動理論上沒有事先管制的道理。臺灣畢竟是民主國家,不可能對私益勸募事先管制,甚至要求私人間贈與行為也要經過「許可」才能進行。否則,國內外目前盛行的「群眾募資」(不包括股權式群眾募資),都是對私人的募捐,豈非都要一個個取得許可才能進行?這十分不合理。
長久以來對於公益勸募條例的錯誤認知,加上媒體以訛傳訛的宣傳,導致國人剋扣愛心、只敢捐公益機構,不敢幫個人,是時候好好改正了!當然,對於勸募的內容真實性,仍然提醒民眾都要注意查驗真實性。若發現是個人以虛偽的故事詐騙捐款,不論公益私益都不要受騙,仍然會構成刑法詐欺罪。
因此,簡單以案例協助讀者分辨:
- 學生社團公演等私人費用籌措,對外募捐可以私人舉辦,無需申請許可:因為都是私益行為。
- 為非洲孩童募捐舊鞋,無需申請許可:二手物品或點數之類的物品,並非可以即時折算金錢價值之物品,非公益勸募條例範圍。
- 若是協會或團體辦理義演、義賣,聲明收益將全數捐給XX偏鄉師生:會適用公益勸募條例,需要事先申請。但若義賣所得全數歸屬協會所用,則無需申請。
- 政治團體、宗教團體對外募捐,也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適用其他法律。
希望大家都能小心確認捐贈的對象,但積極提出你的善心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