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與大企業的提攜互利之道

先天不良多半因為台灣企業多以製造業為主,故財務人員成見多以製造業思維認為新創應該以獲利為前提,所以會以新創「獲利不佳」反推「估值低」,因此縱使企業願意投資,也依據董事長指示做了...
黃沛聲-Bryan 看餐飲創業之五大觀察

餐飲創業專欄(一):創業千萬別做餐飲

, ,
創業最難做的就是實體餐飲 因為第一進入門檻低、競爭者眾,二則實際直接勞力投入需求高,管理難度極高;三則由於...

公司法修法對新創的影響 - 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重點分析

立法院正式在2018年7月6日正式三讀通過本次公司法修法,本次修法除了將一些先前僅適用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擴大適用至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外,也新增了其他對於新創有利的規定。究竟對於新創企業或是未來有志創業的人來說,會帶來哪些新的影響呢?

我想創業,該設立什麼公司種類比較好?

臺灣現行制度(本文日期為107年1月29日,參考前請注意是否有法規更新)將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以及兩合公司五種類型。實務上最常見的公司型態,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文會著重在這三種公司的介紹
photo credit: Designed by Freepik

創業法律(二): 避免創業夥伴吵架?創辦人合約、股東合約來解套

每一個創業夥伴都是懷抱著對於創業題目的熱情而加入,並共同為了一個目標所奮戰,然而隨著時間經過,也許是因為團隊不合吵架、也許是因為生涯規劃不同,必然會有一起創業的夥伴開始選擇離開團隊,此時最常見的爭議就是新創團隊因為共同創辦人要如何退出團隊而吵架,一沒處理好,本來極具發展潛力的新創團隊就會瞬間分崩離析了。究竟,要怎麼避免創辦人之間吵架?又如何讓大家可以和平的分手?

戴資穎的腳是誰的?從中華羽球協會是否有權利賣掉選手鞋子贊助談起

昨日報載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羽協)因為台灣羽球選手戴資穎參加奧運時所穿的球鞋為長期的個人贊助廠商-勝利體育(Victor),而非中華羽球的官方贊助商-Yonex,故中華羽協欲就戴資穎未穿著官方贊助商球鞋一事做出懲處[*]: 「戴資穎曾陳情 盼穿貼除Logo勝利球鞋上場--羽球協會收到戴資穎陳情書,四月下旬曾發公文給戴資穎,公文中強調協會已與贊助商簽訂合約,希望選手配合,彰顯團隊代表性。協會在公文中也強調『自2014年簽約前,已告知國訓中心轄屬選手『須逐步適應』Yonex提供的裝備。』協會認為已經歷時兩年,選手有足夠時間適應,希望戴資穎遵守規定,『若有違反協議會規定,將提報紀律委員會懲處。』而戴資穎披上國手戰袍,卻未穿著Yonex的鞋子出賽,讓贊助協會的優乃克公司難以接受,希望羽球協會依合約處理。」 此舉再次引發國人的對於球員權益的關注。 讀者一定會好奇,中華羽協要求戴資穎一定要穿著官方贊助商的鞋子才能夠代表台灣出賽究竟有沒有合法依據?戴資穎穿著自己贊助商的鞋子出賽,有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的規定?本文將藉此事件,與各位讀者簡單介紹單項運動協會的權力,還有國際賽事上對於贊助的規範,以及單項運動協會與贊助商的合約又是會如何影響參賽選手的權益,甚至運動生涯。 一、          中華羽協與Yonex(以下簡稱「YY」)的贊助商合約 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基於合約所發生的權利義務,是僅對於承諾的雙方發生拘束力。也就是說,在任何個別合約中所約定的事項,僅會對於簽署合約的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而對於未參與合約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具任何效力的。這在法律上叫做債權的相對效力。 換句話說,在戴資穎的案例事實中,與YY簽署贊助合約的是中華羽協,合約內容據報載,是「依照中華羽球協會和贊助商(Yonex)的合約,國手必須換穿國家隊的YY球衣,球拍線上不能畫上Logo,還需換穿Yonex的球鞋」,因此參與這個合約的雙方當事人就是YY與中華羽協,依據債權相對效力,當然是只對YY及中華羽協發生拘束力。那麼,為何可以對於奧運的羽球參賽選手,如戴資穎等人產生拘束力,而必須遵守這個贊助合約的規定呢? 最主要的原因來自於國際奧會的規定,要參與奧運等級的賽事,羽球選手「必須」透過中華羽協的「推荐」才能參與,因此,簡單的說,只有「遵守國際奧委會規定」、「中華羽協規定」的乖寶寶選手才會被中華羽協推荐而取得「參加奧運權」。若不遵守規定的壞學生,就不會被中華羽協所推荐,也就直接不准出賽。因此這也是所有國內球員莫不對於各種單項運動協會(例如本文所指的中華羽協)的規定言聽計從的根本理由了。 故本文接下來要進一步來看,國際奧委會、中華羽協對於贊助跟授權的規定為何?中華羽協的規定又合不合理? 二、          國際奧委會、國際羽總與中華羽協對於贊助的規定 本次的爭議涉及兩個組織的規範,一個是國際奧委會,一個則是國際羽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羽總),根據奧委會憲章第40條規定,若運動單項協會(例如國際羽總)有針對奧會設計相對應的規則,經事先取得奧委會核准的話,則國際奧委會尊重各單項運動協會所制定的規則優先適用。 其中先就國際奧委會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只有奧運官方贊助商可以在行銷活動上提及奧林匹克,並將旗下贊助的運動員表現和奧運做連結;而對於服飾上的識別廣告,依據奧委會憲章第50條,原則上,除了與國際奧委會正式簽約的官方贊助商以外,不得在奧運會場上出現商業或廣告的標誌,亦不得出現任何政治、宗教的規定,受規範的主體包括運動員、隨隊教練及人員。但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設備或是服飾的製造商僅僅秀出品牌的識別Logo,只要該Logo 不是特別為了奧運而設計加工過的話,都是許可的。又根據奧委會2016里約奧運對於奧委會憲章第50條的所做的解釋[**],選手鞋子只要是在開賽半年前已經在一般通路銷售的產品上有的廠牌識別,都符合規則。 Shoes: All…

寶可夢風潮下,周邊商品的生產販售須避免違法!

近日有許多商家趁著Pokemon GO火熱之際,推出了各式各樣與寶可夢相關的商品,今日有則新聞報導知名品牌新推出的寶貝球蛋糕,正好作為案例說明未經過官方授權的周邊商品到底涉犯何等法律責任。   先講結論,蛋糕店推出寶貝球蛋糕同時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同時對日商任天堂公司負有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在著作權法上,寶貝球的美術著作權是日商任天堂公司所有,雖然日商任天堂公司性質上是外國公司。在這裡會有我國法律是否有保護外國公司擁有的著作權的問題,不過由於台灣在加入了WTO並簽署了TRIPs條約之後,條約明訂了凡簽署此條約之所有國家都得以享有最惠國待遇,所以基本上簽署國之日本人(公司)的著作權在我國也是受到保障的。而寶貝球算是美術作品應無疑問,台灣蛋糕店將其做成蛋糕販售,屬於一種立體重製,若是未經任天堂公司或是它的合法代理人授權的話,就已經侵害了日商任天堂公司的著作權當中的重製以及散佈權。 在商標權的部分,日商任天堂公司已具體在台灣申請「寶可夢」、「神奇寶貝」、「寶貝球圖樣」以及「皮卡丘圖樣」等著名字句及圖片之商標(大致整理在此),且在Pokemon…

「群眾募資」與「公益勸募」的差異 -- 公益勸募條例並不限制私益勸募,法規的誤解該停止了!

讀書會好友曾芳津及弟弟曾和健在八仙塵爆中受了傷,分別燒傷面積45%及92%(https://youtu.be/zSbUmcwjVG4)粉絲頁在這裡:https://www.facebook.com/ilovefangjin,部落格在這裡:http://ilovefangjin.blogspot.tw,大夥去探望她時,感覺到她心中焦慮的除了弟弟及自己傷勢,對未來的照護、復健費用來源,及給家人可能帶來的經濟壓力,反而是最大的壓力源。 站在朋友的立場,雖然公眾捐款金額已爆,但要期待新北市八仙捐款專戶的「專款專用」動撥

國發會「創業拔萃計畫」---放寬台灣外國人聘僱政策之製造業思維

, ,
國發會於103年通過的「創業拔萃計畫」 主要是為協助新創事業因業務需要聘用外籍專業人士,及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凡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公司,自104年1月7日起向勞動部申請聘用外籍專業人士,可免受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之限制,受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具相關系所學士學歷,亦無工作經驗之要求

無「調取票」網站平台依法不得提供檢警「使用者IP」及「個資」

一般網路平台的業者對於使用者個資(姓名、電話、身分證號、地址等)的保護均列為最優先事項,不過常常因為遇到下列二種情形,導致不得不向政府機關提供會員交易資料及個資: 遇到交易詐欺糾紛,或是販賣仿冒品的商標案件,警方與檢方為了查明犯罪人,第一步總是向電子商務平台發函調閱ID使用者之個人基本資料及登入IP資料。若無法確認人別,再以IP資料向電信商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