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公司現實面臨的問題在於,花了許多租金、人事、外包成本經營的公司,卻看不見什麼實體的「資產」。
對投資人、銀行來說,網路公司總是只有網站、app跟幾個高談闊論的經營者,完全見不到實質資產擔保品,所以不願意融資。有趣的是,創業者常常網站做的很紅火,但是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網站到底取得了什麼樣的資產,法律上應該如何發揮資產的權利到最大,自然不知道怎麼說服銀行、投資人。雙方往往就卡在那邊,創業者無法取得銀行、投資人的低廉資金,銀行的資金也貸不出去。
其實在3.0時代,藉網路創業的公司的最重要價值在於軟體(包括各種平台中的app與官網)與伺服器間的雙向連結,將使用者與公司串在一起。更詳細的說,應該是該產品在消費者的網路使用習慣中的「黏著度」「地位」。這種地位的重要性存在於使用者因為服務好或不同理由一次次的回訪網站及軟體使用、瀏覽、消費,而累積創造出網站的價值。FB與Dropbox就是最好的例子,目前這二個軟體已經成為許多人每日上網一定會使用的功能,幾乎完全取代新聞頻道與硬碟,其書籤也都存在手機、Chrome的最顯眼地方,每天使用者回訪的習慣是其他網站或後進難以短時間取代的。因此縱使不同量級的對手Google宣佈要推出雲端硬碟,Dropbox也不是沒有勝算。
這種連結性有些可以以法律保護,有些無法保護,只能透過商業上的服務到位與完善功能來繼續維持。
法律上能保護的資產
網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可能會累積到以下有價值資產
一、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此部份包括FB、Google Chrome等等平台的Open ID account access right、在官網上使用者自行輸入的個人資料、app(手機)或網站的長期使用的慣性,例如在UberEats定餐服務上使用者固定點餐的慣例、使用者所在位置;在獎金獵人上應徵個案者之性向、專業能力等資訊、在EZTABLE中的固定用餐環境、負擔能力、用餐對象等等。這些屬於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對網站的發展是極其重要的資產,涉及最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疇,要合法收集使用眉角很多,但非常有價值。
二、使用者因使用網站,本質上會輸入的內容:
例如使用者在愛評網上輸入的餐廳資料、照片、在iPhone4tw上討論iPhone手機的玩法、照片、解法,使用者長期輸入的裝潢、修繕需求與解決方法、解決前後照片、評價等等。這些資料若是能夠累積,長期下來會成為網站的可觀資料庫資產,這是後進者縱使募得鉅資也無法短期間突破的進入障礙。而且最棒的是,這些不用花半毛錢,都是使用者親身體驗的真實資料,比起找工讀生Key-in的破爛資料庫,不知道強多少倍。這些多半屬於著作權的範疇,非常值得探討。
三、網站網址:
網址的使用權、租用權。
四、網站、軟體本身組成的程式碼:
屬於著作權範疇,是最重要的資產。
五、網站Logo圖像、商標:
著作權或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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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資產:包括房屋、伺服器等等所有權,這部份不是網路公司重點。
以上都是一個網路公司創業時的基礎。明眼人可以發現,正因為網路公司的主要資產都會累積發生在所有權以外的權利上,除了能登記的商標、網址外,其餘都是虛無飄渺、一定要以契約來保障。運用得當,使用者個人資料、著作權、商標權可以成為未來永遠享用不盡的寶藏,但倘若基礎若是沒有規劃好、保護好,就盲目的開始往上堆疊加工,就好像台積電花幾百億所蓋的晶圓廠、設備,竟然是蓋在別人的土地一樣虛幻,這種空中樓閣隨時可能被要求拆除,價值等於零。值得創業者深思。
舉我檢視過的某個台灣網站為例,其設立經營五、六年後頗為知名,因為創投認同其經營方向打算投資,委託我進行法律DD,經審閱該公司的所有合約及資料,這才赫然發現他的網站使用者條款,根本沒有寫明網站有權使用使用者所上傳的照片、寫的文章、或是出遊的GPS路線與評價。反而寫了使用者對於上傳的照片、文章具有完全權利,網站不會擅用云云……。更嚴重的是,官網程式原始是外包別人寫的,契約並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於公司,依據著作權法來說,這公司就未必擁有網站或app的權利。於是經過我的提醒後,該次投資交易當場就破局。其實這對於創業公司來說是不該發生的錯誤。
我們後面會分別針對上面所提到的不同資產深入些說明,在哪之前,創業者們,請好好審視一下手上的創業計畫,有沒有把自己的資產想清楚,都保護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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