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許多商家趁著Pokemon GO火熱之際,推出了各式各樣與寶可夢相關的商品,今日有則新聞報導知名品牌新推出的寶貝球蛋糕,正好作為案例說明未經過官方授權的周邊商品到底涉犯何等法律責任。
先講結論,蛋糕店推出寶貝球蛋糕同時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同時對日商任天堂公司負有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在著作權法上,寶貝球的美術著作權是日商任天堂公司所有,雖然日商任天堂公司性質上是外國公司。在這裡會有我國法律是否有保護外國公司擁有的著作權的問題,不過由於台灣在加入了WTO並簽署了TRIPs條約之後,條約明訂了凡簽署此條約之所有國家都得以享有最惠國待遇,所以基本上簽署國之日本人(公司)的著作權在我國也是受到保障的。而寶貝球算是美術作品應無疑問,台灣蛋糕店將其做成蛋糕販售,屬於一種立體重製,若是未經任天堂公司或是它的合法代理人授權的話,就已經侵害了日商任天堂公司的著作權當中的重製以及散佈權。
在商標權的部分,日商任天堂公司已具體在台灣申請「寶可夢」、「神奇寶貝」、「寶貝球圖樣」以及「皮卡丘圖樣」等著名字句及圖片之商標(大致整理在此),且在Pokemon GO手遊上市以前神奇寶貝卡通就已經蔚為風潮,在app上市後更成為一股全民流行,因此,任天堂公司甚至可以主張自己的商標是著名商標了。而台灣著名蛋糕店若未經授權就將寶貝球做成蛋糕形狀出售,也就會侵害日商任天堂公司在台灣所取得的商標權了。
相同的許多類似案例上,動物園、許多遊樂園等等,若是用到這些著作權、商標的,也都一樣侵權,這個與某某台灣公司是否有被日商任天堂所授權代理與否,其實沒有什麼關係。
至於侵權的民事賠償,原則上是依據銷售所造成著作權人、商標權人的損失而進行賠償。至於二者的刑事責任,據著作權法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上更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奉勸所有店家,創意雖是好事,不過發想過程不宜存有搭便車想法,否則非但產品難以長久,甚至會惹上牢獄之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