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們一再看到自媒體創業的悲劇重演:人氣網紅頻道紅了,開公司找夥伴一起創業,沒幾年卻上演「被踢出頻道、喪失管理權」的鬧劇。最近的「眾量級」Andy案例,再次揭示這種狀況。Andy與女友家寧共同經營的「眾量級」頻道,在創立之初沒設公司、沒簽協議。直到開始有業配收入,才倉促委託女友媽媽登記公司,股權分配卻極不合理:女友媽媽持有50%,Andy自己只有25%。當Andy與女友分手後,被剝奪所有社群帳號管理權限、被移除董事職位,失去對頻道和公司的控制權。

類似的案例還有波特王與經紀公司聚暘的糾紛、吳青峰與經紀人的爭議,這些案例雖然細節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點:缺乏完善的事前「創業規劃」。

創業致命陷阱

執業二十年來,我處理過太多類似的糾紛案例。歸納起來,創業初期最常見的致命陷阱有三點:

第一點,沒簽創辦人協議/合夥契約。再好的關係,都敵不過利益這關。即便是親兄弟創業、夫妻創業,若合夥時沒有明確協議,未來一旦出現分歧,就沒有「解決機制」保護,最終只能進法院。Andy和家寧一開始是情侶,但開始共同經營頻道時,商業就與感情不同,沒有創辦人協議明訂權利義務,無論盈虧都會導致頻道權利歸屬爭議。
(延伸閱讀: 【新創法務地圖】創辦人協議 新創必備

第二點,股權分配只看出資現金,忽略實際貢獻。家寧媽媽僅出資20萬成立公司,卻持有50%股份。實際上,公司收入來源的頻道是由Andy和家寧親手經營、累積百萬訂閱,卻僅各持25%。這樣的分配忽略了Andy及家寧共創頻道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也未估計家寧媽媽另外為公司營運所墊付的金錢價值,自然為公司埋下爭議的種子。
(延伸閱讀:網紅經濟專欄(三):網紅們,別小看你的品牌價值

第三點,資產沒有明確約定歸屬公司。任何公司價值都來自於生意,而生意的價值必然來自其產品、科技與商業模式。這些價值很可能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存在,或成立之後由創辦人、員工發明出來,並以各種形式登記在合夥人、創辦人個人名下。例如頻道帳號、商標、官網,若未正式、合理地轉入公司名下,一旦成員間感情生變,很容易出現「誰才是所有人」的爭議而對簿公堂。
(延伸閱讀:網紅經濟專欄(四):網紅品牌共有 爭議多

創投律師給自媒體創業者的3建議

我建議自媒體創作者在創業時,應該要這樣做:

步驟一,先獨資、後引夥伴。建議先成立100%自有公司,後續若要引入合作對象,可以用「增資」、「股份轉讓」、「股權認列制(Vesting)」等方式,逐步而有條件地給予股份,而不是一開始就稀釋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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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商標、帳號、頻道資產歸公司所有。以公司名義註冊商標、控制官方帳號,確保資產集中、利潤與責任清晰。若以個人名義註冊,日後轉讓還得繳稅與走法律流程。若頻道或商標原本就存在,價值要估算。頻道不是「沒成本的資產」。依據訂閱數、變現模式、產業別,都能對頻道估價。估值後,應該談論資產出資所換取的股權也就是佔股比例。
(延伸閱讀:網紅經濟專欄(七):網紅藝名的商標權

步驟三,公司出資必須符合實際預算。公司的資本不能是幻想的數字,應該包括每位工作者的薪資、設備、租金等等。若單以20萬元的資本來看,根本不足以支應日常營運費用,這樣的資本與實際貢獻脫節是最糟糕的經營狀態。

步驟四,股權比例建議:超過67%最穩妥。公司法規定,股東會需三分之二(66.7%)決議才能處理合併、清算、重大變更等事項。若創辦人持股超過67%,便可單方做出關鍵決策;若不行,至少要持股超過50%,才能擁有公司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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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規劃的重要性

美國知名演說家 Tony Robbins 曾說「如果你對自己的人生沒有計劃,你就是在別人的計劃裡了。猜猜看別人為你規劃了什麼?沒有。」

創業規劃是所有創業者在創業時必須負責做的第一件事,基礎穩了,在上面進行任何建設才有意義。創業最怕「我不懂」、「我以為沒事」、「我信任他」,這三句話不但無法在法院上為你爭取權益,還可能讓你失去一切。親兄弟也必須明算帳,別為了省下了規劃的費用,結果賠上了五年青春、幾百萬成本與朋友間的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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