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有人很慎重的問我可否分享我寫的文時,其實常常在想,現在FB, Pinrest, twitter的「分享」功能那麼方便、容易,將以往的「剪下」、「貼上」、「編輯」合為一個動作完成。常常自己也在「分享」別人的文都沒問了,這是不是應該屬於科技進步下所新發展出的「合理使用」而無罪?
老實說現在因為功能太過方便,很多界線在一般理解下也慢慢模糊起來。

很多網站甚至專職在每天轉貼外國網站的內容,或是以評論其他網站的採訪內容作為自己主要的內容,還又標上版權所有,常常看得我啼笑皆非!

 

轉貼「原創」FB發文

其實,FB「分享」的動作在程式上應該屬於單純轉網址的動作,僅是程式自動顯示原PO者的內容,並沒有「轉貼」原作者的著作,因此並沒有構成重製。

智慧財產局針對類似的案例曾經有解釋函令:電子郵件字第 980525號

一、所詢問題 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 )和影片(屬視聽著作)重製於網站上,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三、所詢問題 3,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 使用者可透過該部落格進入您的部落格上瀏覽,因並不涉及「重製」 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如您部落格內的文章或照片無侵害著作權 之情事,係由您公開傳輸,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您的網站,仍然是您在公開傳輸,該連結僅係幫助您公開傳輸,並不生違反著作權之問 題。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FB的使用者條款2-4當中有條規定:「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所以原則上每位FB使用者自己發在FB平台的文章,只要發文狀態是設定為「公開」者,就表示授權任何看得到該發文的人都可以「分享」連結甚至轉貼,這是任何使用者要加入玩FB時所同意的規則,所以根本不用每次獨立問。凡是FB有原創發文,盡管「分享」,甚至「轉貼」也沒問題。

20160720補充:經過一陣子的實務印證,目前智財法院最近的見解不認同本文中我對2-4使用條款的說法,因此依據FB使用條款去任意使用他人在FB上所發,已有許多案例構成著作權的侵權刑責!請讀者注意

 

分享其他平台他人發文

例如:對於前期商周「牛奶有毒」文章,認為非常有見地值得分享,是否可以為之?
若是在FB外之其他平台,例如自架部落格、或是使用常見Blogger, 痞客邦的部落格服務,或是其他網站、報紙專欄所發的文章,因為該文章本身會有著作權,未必有如FB使用者條款的規定,所以在直接分享到FB上之前還是建議照下列順序找找看是否有限制的規定:

 

一、CC創用的規定

      若有指定分享的方式,如「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詳細的各種CC創用分類請見http://creativecommons.tw/license

 

二、獨立限制文字

       由於有些作者未必使用CC創用的制式方式限制或禁止分享,因此若要分享要看清楚。

 

三、各國著作權法規定

       各國著作權法原則上都是限制分享、重製的,這裡不一一詳述。以台灣著作權法為例,全文重製分享是一定禁止的,不過若是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內容的情形時,則例外可以合理使用不會違法。

 

以上有任何一項有限制的話,最好多問作者一句「同意分享」或是依規定才「分享」,以免觸法。

 

以商周集團所屬的網站來說,每個網頁下端都有禁止轉載的明確規定,若是未經授權而轉發,理論上超過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圍都是違法的。商周集團文章授權規範:  http://bw.businessweekly.com.tw/copyright/
例外上,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允許為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合法的,不過現在很多轉貼都不具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之目的,只是分享非法內容,才會產生問題。

 

在FB「分享」他人的「轉貼」發文

接下來是比較複雜的,要是在FB上想分享「他人在FB上的分享文」時,可不可以呢?

例如:在FB發現朋友分享現正熱銷售中的「Fifty shades of Grey」,是否可再分享?

這個答案可以有很多假設,不過簡單說,若是「明知」或「明顯可知」該文章是違法的,則「分享」也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人。例如:新聞已在報導格雷的50道陰影網路上盜版嚴重,而仍分享之;若是根本知道FB友人剛剛才OCR整本小說上傳,而分享之。則再分享者也都是明顯的著作權侵權人,若經權利人提出告訴,依法都要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本文當然是同意CC創用分享的。

訂閱電子報

接收最新創業/法律/募資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