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原創」FB發文
其實,FB「分享」的動作在程式上應該屬於單純轉網址的動作,僅是程式自動顯示原PO者的內容,並沒有「轉貼」原作者的著作,因此並沒有構成重製。
智慧財產局針對類似的案例曾經有解釋函令:電子郵件字第 980525號
一、所詢問題 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 )和影片(屬視聽著作)重製於網站上,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三、所詢問題 3,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 使用者可透過該部落格進入您的部落格上瀏覽,因並不涉及「重製」 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如您部落格內的文章或照片無侵害著作權 之情事,係由您公開傳輸,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您的網站,仍然是您在公開傳輸,該連結僅係幫助您公開傳輸,並不生違反著作權之問 題。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FB的使用者條款2-4當中有條規定:「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所以原則上每位FB使用者自己發在FB平台的文章,只要發文狀態是設定為「公開」者,就表示授權任何看得到該發文的人都可以「分享」連結甚至轉貼,這是任何使用者要加入玩FB時所同意的規則,所以根本不用每次獨立問。凡是FB有原創發文,盡管「分享」,甚至「轉貼」也沒問題。
20160720補充:經過一陣子的實務印證,目前智財法院最近的見解不認同本文中我對2-4使用條款的說法,因此
分享其他平台他人發文
一、CC創用的規定
二、獨立限制文字
三、各國著作權法規定
在FB「分享」他人的「轉貼」發文
例如:在FB發現朋友分享現正熱銷售中的「Fifty shades of Grey」,是否可再分享?
這個答案可以有很多假設,不過簡單說,若是「明知」或「明顯可知」該文章是違法的,則「分享」也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人。例如:新聞已在報導格雷的50道陰影網路上盜版嚴重,而仍分享之;若是根本知道FB友人剛剛才OCR整本小說上傳,而分享之。則再分享者也都是明顯的著作權侵權人,若經權利人提出告訴,依法都要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