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波特王事件,回溯之前「反正我很閒」創始成員之一離開公司的爭議、網紅凱琪成立網紅公司爆合約糾紛,再再皆是對於網紅「名稱品牌」使用權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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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商業模式並不是新發明。舊媒體時代常發生在娛樂圈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的藝名糾紛,像是蘇打綠、鄧紫棋等,在新媒體時代這類的糾紛,就演進為KOL的藝名以及頻道名稱爭議。
不管做什麼事,都該先想清楚自己的市場定位及商業模式,網紅也不例外。從網紅的角度思考策略,要確認自己與簽約對象(公司)之間的關係,一般分成兩大類:成為公司的「聘僱員工」,與公司交換的是自己的時間;另一種是與公司為專案「委任關係」。
簽約關係:公司的聘僱員工 vs. 專案委任
前者的角色通常是公司創造出來,尤其是新人,想要靠公司的資源幫你紅起來,與公司合約的談判立場就比較弱,因此通常藝名、品牌就歸屬公司;而後者是原本自己就有一定的個人品牌基礎,只是借助某些經紀公司比較擅長的部分委外處理,在既有基礎上,談判合約的立場就比較高,藝名多半歸屬於網紅。
若是當公司聘僱員工的角色,畢竟角色藝名是公司發想製作,員工只是應聘來演出該角色,多半比較沒有立場談判,因此建議爭取業績分潤的比例最實際。若可爭取到未來離職後繼續使用該藝名,將會是最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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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委任三點注意要素
若是稍紅的Youtuber,常見的商業模式則是委任,網紅與公司都可以接案,無論誰接到了都是分工拍影片、寫腳本、剪接等工作,這樣的狀況是經紀關係、委任關係。委任契約核心條款會落在獲利的分潤。此時網紅運用法律來保障商業模式是必要的,建議針對三點談定委任關係:
一、商標應該要登記在自己名下:
例如被稱呼的名稱,原始姓名權不要約定出讓,若有藝名,尤其是公司幫你新取的,也要約定好這個藝名也屬於你。如果進一步約定申請商標,商標登記應該登記在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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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定頻道權利屬於網紅:
從網紅的角度來說,本名的頻道無庸置疑不該是公司的,若是藝名也應該要爭取頻道的管理員權限屬於自己。
特別要說明的是,「頻道權」並不是法律上的權利,而是在網路時代,各式新媒體必然會持續迭代成為盟主,這時使用者在平台上建立「粉專」、「頻道」的使用權,管理員權限代表了頻道粉絲個資運用的權利,藉由平台的功能工具能創造無限的未來價值。其價值完全不低於傳統法律上的權利。因此,網紅爭取到頻道的使用權,代表爭取到未來價值的重心。
三、衍生製作出來的影片等著作權,應該約定僅在委任契約期間有使用權:
《著作權法》原則規定是誰製作的屬於誰。例如影片腳本是網紅寫的則屬於網紅,錄影是公司派攝影師錄的,剪接是公司派的剪接師剪的,則屬於公司。而最終的影片綜合了所有權利,雙方的合作意願通常是合作期間才能播放,若是委任契約結束,公司應該不能繼續使用。
在處處是平台、人人皆藝人的新媒體時代,網紅確實能創造極高價值的技術、產品、通路。網紅創業者們,想清楚自己在整個市場及交易關係中的地位,以法律的觀點向遠處思考,爭取未來的價值才是創業時的使命。
( 本文授權刊登於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