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基金配合各部會推動產業主題投資,其中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的「策略性服務業」與「策略性製造業」方案,近日提出四項新措施,包括提高新創配投比例、開放企業創投 CVC 成為配投來源、增加後續輪次投資額度,以及開放投資營運主體在台灣的境外公司。
這四項措施各有意義,但若從台灣新創國際化的角度來看,最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公司明文被納入政策投資考量。
過去政府資金投資新創,常容易以『公司是否設立在台灣』作為判斷標準。此舉無可厚非,畢竟政府的資源來自台灣,嘉惠台灣公司本即合理;但在新創與創投實務上,公司登記地未必等同公司價值及國籍認同。許多台灣創業者為了募資和市場需求,會採取境外之公司登記架構。所謂境外公司,並非指狹義的 BVI、開曼或其他避稅公司;對新創而言,境外公司也可能是為了經營當地市場而設立的美國、日本或東南亞國家公司。
尤其在地緣政治變動、供應鏈重組與國際資本重新配置的背景下,企業要切入某些市場,本來就可能需要在當地建立公司主體,以吸引投資人參與投資,進而帶動客戶關係與當地業務。此與傳統單純設立台灣公司,只求在台灣生產及出貨國際的製造業營運模式,具有本質差別。
如果政府政策過度拘泥於形式上的登記地,就可能無法支持真正有國際化潛力的台灣新創。這次政策願意把「營運主體在台灣的境外公司」明文納入,方向非常值得肯定。
但政策放寬不代表可以沒有界線,本次方案要求境外公司仍須符合兩項條件之一:「台灣境內營收超過總營收 50%」,或「台灣境內研發投入超過總研發投入 50%」。這樣的設計,反映政府資金仍要確認公司與台灣之間具有實質連結,設計頗爲合理,但關鍵將會在執行的細節。以下詳細說明拙見:
第一,境內營收超過 50% 這個標準,對真正要出海的台灣新創來說,海外營收比重提高,往往是成功國際化的結果。如果一家台灣新創的產品具有打進美國、日本或東南亞市場潛力,境外營收能快速成長超過半數,本應該是政策希望看到的成果,不宜反而成為政策投資的障礙。
第二,境內研發投入超過 50% 這個要項,能反映台灣在創新價值鏈中的位置。市場可以在海外,客戶可以在海外,公司也可能設在國外,但只要核心研發、關鍵人才、技術累積與產品開發仍在台灣,政府資金支持這類公司,仍然符合扶植台灣創新能量與產業升級的政策目的。此時認定上不宜限於直接投入,間接委託台灣企業開發也應包括在內。如果認定能夠看見實質研發活動,政策就有機會把海外市場、外國資金與台灣研發能量連結起來。
除此之外,這項政策的想像,或許也不應只停留在「台灣創辦人設立境外公司,再回來申請台灣投資」而已。在國際化過程中,台灣人與國際人才的合作將是國際化的必經過程,也是鼓勵方向。未來若台灣與外國混血團隊願意把研發、人才或技術合作放在台灣,理論上也應該是政策性投資可以支持的對象。這對台灣而言,不只是資金投出去,而是把研發與產業連結拉回台灣。
綜上,政府對新創的投資應有引導作用,不應只是要求公司形式上留在台灣,而是要設計出一套機制,讓台灣新創可以應用境外架構走向國際市場,同時把研發、人才、技術合作與產業價值與台灣緊密連結。
境外公司架構與否應該不是關鍵問題,重點應該是台灣能實質與這家公司所創造的價值連接,將價值回饋到台灣;而只要創業者有能力把這個位置,用制度、合約與投資架構固定下來,台灣政府的資金、資源就值得出手支持。
新創在面對政策資金、境外架構與國際募資時,不能只靠熱情與想像。唯有在熟悉新創、創投與商務交易的專業人士協助下,把市場策略、投資條件與法律架構一併規劃好,創業夢想才不會成為空中閣樓,而能真正成為一間可以募資、可以成長,也可以走向國際市場的公司。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新聞稿:《加強投資服務業及製造業方案 四大措施助攻產業創新轉型》
2. 國發會: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
3. 法規: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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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刊登於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