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植新創,一直是國家政策發展的重要一環。對創業者而言,草創初期最需要的是資金挹注,以協助團隊發展步上軌道;不過,「資金短缺」不僅是台灣新創產業發展的痛點,美國CB Insights曾彙整分析101個科技創新的失敗案例,發現:資金短缺的問題排名第二,幾乎有三成失敗案例都肇因於此。

 

反觀投資人的角度,不論是法人或個人角色,投資新創企業一直都存在高風險,尤其是以投資某些早期高風險創業項目的個人天使投資人為最。因此政府也在106年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希望能透過提供個人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法人天使投資人另有優惠條款,不在此討論範圍),以利活絡民間資金推動新創團隊在資金短缺上的困難。

天使投資人(Angel)稅務優惠

這個稅務優惠,適用期限已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因此,在接下來每年這個令人頭痛的報稅季節裡,都能以這個稅務優惠來緩解焦慮。

 

我想直接提醒大家,這個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裡面,對於新創團隊以及個人天使投資人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能實際達成政府、新創團隊及個人天使投資人三贏的局面!

 

首先,有三個關鍵數字是我想跟個人天使投資人分享的:「2年」、「50%」及「新台幣300萬」。分別代表著在符合要件的二年內新創,個人天使投資人能針對其投資金額的50%限度內,自持有股份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而該個人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新台幣300萬元為限。以上可以簡稱「253原則」。這個抵稅數字對一般個人來說,是非常高的扣抵額,千萬不要錯過,對於新創企業希望吸引早期天使投資人投資,或是已經願意投資新創的早期投資人進行節稅,都很有價值。

 

在申請上最重要的,是被投資的新創公司需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如下圖)。

而何謂「高風險」新創事業?這是指新創公司所發展的營業,其產品、技術或商業模式,不能只是一般的生意,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新程度。當然,其創新程度不用到達全新發明的外星科技程度,但是必須是在任何現有行業上所進行的優化與創新。例如,餐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業之一,但是以科技對餐飲業進行創新,就可能推出雲端廚房(Just Kitchen)、生鮮電商(FamiCloud)、線上預訂排隊系統(inline)、代工外送系統(UberEat)、餐廳結帳及帳戶管理系統(iChef、Simpos)、無接觸點餐系統(DotCook)、VIP客戶管理系統等等創新服務模式。這些都是基於原始「讓人吃飽」的餐飲業上所進行的創新。而新創公司就應自設立起2年內,將其技術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且其開發或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有產業化或商業化之潛力的地方,備齊說明文件向各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主管機關依據公司主營項目的不同,可能會是經濟部、工業局、文化部或是農委會等),然後始可適用本文所列稅務優惠。

 

至於個人天使投資人若要適用抵稅,則需要滿足「253原則」,於同一年以現金投資某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最低新台幣100萬,並持有股份達2年,才能符合個人天使投資人的50%、新台幣300萬元為限的租稅優惠。

 

此外,這條新創企業的「高風險」核定,不只針對個人天使投資人「投資時」的個人所得稅租稅優惠,對於未來新創團隊若發生「被併購出場時」的情況,近期政府也另外對投資人釋出證券交易所得稅稅務利多。

 

這一點是來自2021年初財政部所公布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與第18條修正,明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也就是說,未上市公司的股東若出售其股票時有所獲利,將從免稅改為應依最低稅負制課稅!不過相應的,為了避免傷害國內正起步的新創事業,則另訂但書,只要是「高風險」新創企業,且出售股權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個人股東的交易股票所得可免適用最低稅負制。此點只看條文可能無法理解其威力,但若以筆者處理新創企業併購案件的經驗,某新創公司受大企業併購,其交易總價動輒過億,則單一持股創辦人在出售持股之所得稅減省,很可能輕易超過台幣二千萬元,其對於新創企業的優惠,不可小覷!創業者面對創業過程中難能可貴的出場,不應忽視!

 

就我的觀察,政府對於產業的扶助不外乎是透過資金補貼或政策上的稅務優惠來扶植新創產業,如今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上路,就是以稅務優惠來分散投資人的風險,也協助高風險新創事業能有更多活水挹注,以期能加速新創產業各種創新應用發展。或許別管生硬的法條,用比較淺白的話來說,這是一種新創企業「節稅」的概念,但站在鼓勵產業的角度,我認為這項優惠政策將有助於扶持更多新創團隊度過萌芽階段資金短缺的困難,未來百花齊放的盛世更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