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app網路創業潮正熱,許多軟體工程師都希望憑著萬能雙手在網路上Coding虛擬出一個新世界,換得大把鈔票,不過創業前構思的初期,千萬注意現有工作聘雇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可別還沒上路就違約!
現有工作是否有保密條款?競業條款?
首先,由於app創業的特性,許多創業者都先以兼職的方式開始,因此應先確認自己在現職中到職時,除了簽訂聘僱合約外,是否還簽立了「競業條款」。依經驗,目前台灣科技公司多數都要求大部分員工簽立「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雖然不論職位一律要求禁止競業未必合理,不過若是真有簽了,仍會是有效合約,足以拘束員工不得洩密與競業。
使用原有程式碼屬於侵害著作權,也違反保密條款
其中,「智慧財產歸屬合約」常約定員工任何著作均歸屬於公司所有,而軟體編程的程式碼就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所以員工另行創業時若是想省時間,使用自己原有職務上曾經寫過的程式碼來用在創業的新app上,就會屬於侵害原公司之著作權。當然同時也違反了保密約款中不得自行使用公司之機密資料的約定。
競業條款規定合法性
「競業禁止」條款,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 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與其相同或類似之工作」而言。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主要目的包括:
1.避免其他競爭事業單位惡意挖角或勞工惡意跳槽。
2.避免優勢技術或營業秘密外洩。
3.避免勞工利用其在職期間所獲知之技術或營業秘密自行營業,削弱原雇主之競爭力。
因此雇主要求在某些核心技術研發或設計的員工承諾競業,是有理由的。不過員工的工作權也應該受保障,因此這涉及了「雇主財產權」與「勞工工作權」兩個權利間的衝突,法院通常會就實際情形判斷該條款是否可保護雇主財產權又不會過分侵害勞工工作權。因此,若是僱傭合約內附有競業合約,就要特別注意是否內容與個人創業衝突。
在職中競業禁止條款有效
一般競業約款的效力通常區分為在職中與離職後來判斷。在職中之競業規定員工不得兼職,若是特別註明無論上下班均同,則通常會被認定合理有效。如果並未特定上下班時間,以僱佣合約性質為一定時間內提供勞務之性質,下班後之兼職不應受限制,不過另行創業的情形就不一定。
離職後競業禁止原則無效
至於離職後的競業約定,其效力只能說不一定有效,必須個案判斷工作性質與職位來判斷約定的違約金是否會過高。畢竟勞工的薪水只是過活的本錢,若是不論職位高低、全面限制所有的員工離職後都不能運用個人工作專業來討生活,必然不合理。相反而言,若是要求公司無法以特定之條件來限制高階、核心之研發人員於離職之後之工作洩密對象,則無異阻礙研發。偏廢任何一方都不正確。
(更新:台灣勞基法已經頒布修正,未來若是有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其中涉及「離職後競業禁止」原則上屬於無效。
離職競業禁止例外如何有效
雖然法院有時會出現不同的結論,不過基本上還是會遵循上述的『尋找保障平衡點』之基準走,判斷標準大概有員工的職位高低、是否可能接觸機密資料、是否有資料機密到需要以此方法保護、限制的時間是否合理、限制的區域是否合理、主張違約是否違背誠信、若有限制是否已給與補償(目前以條款是否有補償在職時的半數月薪)、違約金是否合理等等重點來判斷。
因此奉勸有意創業者,建議事先將原工作合約中有關保密、智慧財產權歸屬、競業禁止的內容交給律師判斷效力清楚再開始,以免出師不利。甚至在app大受歡迎後被原雇主主張競業侵權,導致需要砍掉重練甚至每天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