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協助幾個創業人討論出資的架構問題,很驚訝大多數人都認為設立公司的出資額只要請會計師「處理」一下就好了!甚至美其名為「Bridge Loan」,但是幾乎沒有人對於台灣公司法對於資本出資是採取資本充實原則有正確概念。因此想想有必要好好說明一下。

授權資本制

 

其實,台灣公司法雖然採取授權資本制,就是准許登記章定資本額不需要一次全部發行,可以授權董事會自由決定慢慢發行。例如章定資本額可以直接定為4000萬,再依董事會決議,分批給投資人認購,慢慢實際收入實收資本。而且法規也廢止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1元也可以設立公司(廢止前為有限公司最低出資額25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50萬元)。比起幾年前已經放寬非常非常多,比起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資本額就是只有法定資本額一種,法制現代化非常多。

實收資本原則

 

但是無論如何放寬,為了保障公司的債權人,現行法底線還是採取「資本實收原則」,也就是公司股東於設立時要實際繳納股本進入公司帳戶,要經過會計師的驗資。

虛增資本是犯罪行為

當然,所有創業者都希望自己的公司一開始看起來就很有規模,主要是因為下列狀況要求實收資本額:

有時涉及標案的投標資格,資本額常常也被要求達到某種額度

有時跟某些購物平台簽長期採購契約時,資本額會被要求大於1000萬

有時政府補助比例也僅補助實收資本額一定比例,因此擴大可以增加補助金

 

因此,創業人常常無腦的「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墊一下」資本額,實務上通常就由會計師收取一筆「服務費」代尋金主出錢匯入籌備處帳戶,會計師假裝客觀出具驗資報告,而依照股東的需求登記好資本額,而在登記完成後隨即領出款項匯還金主,三方形成共犯結構。

其實,請會計師或記帳士「處理」一下,其實是刑事犯罪行為!創業者、金主、會計師都是共犯!

實務上判決一大堆,甚至還有登記十年之後因為會計師另案被抓所有前案都被拎出來的。

無論股東還是會計師是正犯或共犯,所犯的至少就有:公司法第九條虛偽出資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不實財報罪,甚至若後續有募資,還有詐欺投資人罪。且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也就是說除了股東、會計師要負擔刑責外,公司之登記執照還可能被經濟部主動撤銷。這對於創業者來說影響非常重大!

後續影響創投之投資意願與合資可能性

就募資方面來說,創投若是發現原始股東的出資都有問題、公司執照可能不保的情形下,在創投的投資前盡職查核(Due Diligence)時,發現了就一定不會投資;即使投資了,事後也會成為創投要求賠償、買回的「正當」理由。這時公司該花的錢都花了,原始股東怎麼賠償收尾?

就股東間來說,若是經營有成,但創業的夥伴哪天理念不合分家,有人出走另外創業,這個難以啟齒的合資祕辛就會落在出走的人手裡的把柄?談判起來永遠低人一等?就競爭對手來說,豈不是最佳的攻擊重點?

因此奉勸創業人於公司設立初期就要了解台灣公司法資本出資規定,並針對創業至少第一年之資金需求進行規劃,與原始股東明文契約約定分擔範圍、權利義務範圍,實際出資完成,以免成為後續經營隱形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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