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影音時代的勞雇關係地雷—你真的搞懂員工與創作者的肖像權、著作權歸屬了嗎?

近幾年輔導企業,我觀察到一個極為普遍的矛盾現象:

幾乎所有經營者都意識到「短影音」是品牌曝光、人才招聘、產品行銷的兵家必爭之地,不拍,彷彿就輸在了起跑點。

然而,真正敢讓員工大量入鏡的公司卻屈指可數。許多老闆最終選擇親自上陣,並非熱愛鎂光燈,而是內心深處明白一個潛在風險:當影片主角是員工,一旦離職,法律風險就可能在未來的某一天,回頭找上門。

我的一位客戶便遇到了這樣的棘手狀況:公司請員工拍攝行銷短片並投放廣告,成效斐然。然而,該員工離職後,卻要求公司下架所有含其肖像的影片,並支付額外授權金,否則將提起訴訟。這個讓許多公司頭痛的未爆彈,就是肖像權。

最大的誤解:混淆了「著作權」與「肖像權」

老闆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是:「影片是在上班時間拍的,用公司的設備,內容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公司當然可以一直使用。」

這個觀念,只對了一半。上述的理解適用於著作權,但在肖像權上,法院的思維模式截然不同。為了徹底釐清這個關鍵區別,讓我們直接看下表的比較:

權利類別著作權 (Copyright)肖像權 (Portrait Right)
法律性質財產權人格權
核心價值保護創作的經濟利益與表達形式保護個人的人性尊嚴與自主決定權
保護對象影片本身(腳本、畫面、剪輯、配樂等)影片中的個人形象(五官、聲音、體態等可識別特徵)
權利歸屬可透過「職務上創作」約定歸屬於公司永遠專屬於員工個人,無法被公司擁有
權利處分可以轉讓、買賣、繼承不可轉讓或拋棄,僅能授權他人使用

簡單來說,公司可以透過合約擁有所拍攝影片的「著作權」,決定如何使用這份作品;但影片中出現的員工臉孔和身影,其「肖像權」始終屬於員工本人,他有權決定自己的形象是否及如何被使用。

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往往將「人格權」的保護置於優先地位,這意味著,即使合約中有所約定,若條款不公或意思不明,員工依然有很高的機率可以挑戰公司繼續使用其肖像的權利。

簽了合約就沒事?多數公司的作法都錯了

許多企業會在聘僱合約中,順手加入一條「員工同意公司使用其肖像與作品」,並認為這樣便高枕無憂。但在法律實務上,這種作法風險仍高,原因如下:

1. 授權不能只是「附帶條款」

法院會嚴格檢視這是否為員工在「自由意志」下的真實同意,或只是迫於「不簽就沒有工作」的壓力下所做的假性選擇。

2. 缺乏額外對價,顯失公平

若公司利用員工肖像獲取商業利益,卻未提供任何額外報酬,該條款在員工離職後極易被認定為不公平而失效。

3. 契約本質混淆,削弱效力

將勞務關係(聘僱合約)與人格權授權(肖像授權)混為一談,反而讓授權的法律效力變得薄弱。

正確的風險管理:三步驟拆彈

與其追求一勞永逸的幻想,不如採取務實且能有效管理風險的作法。我通常會給予企業主以下三個建議:

第一步:徹底分流處理

將「工作成果」與「個人肖像」視為兩件獨立的事。前者可以透過聘僱合約約定著作權歸屬公司;後者則必須另外簽訂一份獨立的肖像權授權協議。

第二步:明確授權範圍與提供對價

獨立的肖像權授權協議中,必須清楚載明以下事項,避免模糊空間:

•使用平台:官網、社群媒體(註明特定平台)、平面文宣、廣告投放等。

•使用期間:一年、三年,或是更長的期限。

•使用方式:是否允許二次剪輯、改作、翻譯等。

•授權對價:務必提供一筆額外酬勞(不一定需金額龐大,但必須有),作為使用其肖-像的對價,以示公平。

第三步:建立正確的心態

經營者必須接受一個核心事實:肖像權是公司無法完全掌控的權利。即使簽訂了獨立的授權協議,也僅是大幅「降低」未來發生爭議的風險,而無法「根除」所有可能性。

短影音不是行銷問題,而是公司治理問題

為什麼許多老闆最終選擇自己拍?說穿了,這並非出於表演慾,而是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這是一個理性的選擇——老闆自己的肖像權,自然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上。

然而,企業的內容策略不可能永遠只依賴創辦人一人。一個成熟的企業,遲早要面對「如何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建立可長期、穩定使用的內容資產」這個課題。同時,不少企業除了老闆之外,仍有其他股東,仍須釐清肖像權權限及對價。

許多老闆將「拍短影音」視為行銷部門的任務,但從法律與風險管理的角度看,它實質上是公司治理的一環。當公司規模擴大、影片資產累積、員工流動率上升,潛藏的肖像權風險就會集中爆發。

在短影音時代,最成功的策略,從來不是拍得最多、最快,而是用得最穩、風險最低。而這一切,都始於你今天如何看待並處理員工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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