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是工程師、創業家,也是美國作家喬治·R·R·馬丁的書迷,對於「冰與火之歌」經典台詞無不倒背如流,他自ChatGPT上線開始,就持續利用所有搜集得到的喬治·R·R·馬丁作品、文集與訪談紀錄,訓練了一個喬治·R·R·馬丁的ChatGPT身份,並稱呼它為「喬治馬汀我的愛」。他指示「喬治馬汀我的愛」,寫了一篇科幻小說,名為《寒冬冽風的龍島》,滿足了他長久以來想與喬治先生共同創作的心願。沒想到,David 將這篇小說發布在他部落格後大受好評,甚至發生FB轉載、新聞報導、國際雜誌轉載的情形,影響之廣,連喬治本人也知道了,雙方因此成為好友。David大受鼓舞,想以生成式 AI 創業,思考了許多創業計畫,例如:
A題目,積極以「喬治馬丁我的愛」為核心,創造出許多作品,設立公司來銷售著作物或衍生產品。
B題目,做出一套軟體,其後端串接ChatGPT的API,讓會員透過軟體付費來「訓練」出一個自己喜歡的作家,並創作新產品。
C題目,設計網站,透過預先已訓練出之「冰與火之歌」或其他主題書籍的專家,專門線上與粉絲角色扮演聊天,按時收費。
#創業的關鍵在於商業模式,必須進行合法性評估
新創公司的特色在於利用新科技與對手競爭,目的是透過追求成長、規模化而獲利,在大多數案例中會以被大企業收購或是上市櫃作為成功的標準。若以這類的新創成功方程式作為目標,則商業模式合法性絕對是關鍵,原因一、違法的商業模式難以規模化。二、從事違法生意的公司難以取信投資。三、從事違法生意的公司最終難以達成被收購或上市櫃的目的。
公司經營終究需要宣傳,若商業模式涉及違法,一旦知名馬上就會被質疑,甚至受到檢調搜索,業務必然就無法推展,不論最終是否有罪,審判過程中也會造成投資人遲疑投資而資金斷鏈,最後也難以通過企業收購或上市櫃的審核。因此,商業模式合法性是每個新創團隊在利用新科技形塑自己的商業模式時,必須與律師詳細研究的。
以生成式 AI 為例,指的是一種可以創造新內容和想法的人工智慧軟體,能夠創造包括文字、圖像、影片和音樂。其科技雖然先進,但本質與歷史上所發明過的科技相同,無論是近代的電腦、網路與手機,或是古代的印刷術、火藥,科技終究只是中性的工具,如何利用得好同時合法又賺錢,才是新創經營者要思考的關鍵。
#著作權之保護規定
近來生成式 AI 因為ChatGPT的橫空出世與免費使用,讓一般民眾都驚嘆其威力。除了它能真正理解人類的問題外,也能受人格設定,依據預先給予資料的內化訓練,以任何語文自動創造出回覆內容,程度近乎真人所為。例如,依據使用者指令以倪匡風格寫出一篇以台灣光復初期為背景的特務小說,ChatGPT便能在數分鐘之內完成,真假莫辨。不過,正因其能力過分接近真人,因此也引發其產物是否具有著作權、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各種法律討論。
關於產物是否有著作權議題,關鍵還是在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結晶,此點已經法院裁判反覆確認(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因此,非人類所產生出來的產物,縱使外觀看起來跟人類精神活動結晶的創作類似,依著作權法仍舊不會是著作。類似的著作權經典議題以往已有許多文獻討論,例如猴子偷用遊客相機所拍攝的照片著作權、大象以鼻子抓畫筆所繪製之畫作著作權等等,結論都是:這些非人類所為的、僅有類似著作外觀的內容產品,並不是著作,也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美國對生成式 AI 產物之著作權認定依據
依美國國會圖書館著作權局於2023年3月新發佈之「著作權登記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下稱「AI著作權登記指南」),規定美國著作在進行侵權訴訟前需要經過登記程序 (註:美國著作權雖與台灣相同,以創作完成時為保護,但額外要求若要在美國法院進行訴訟前,須經過著作權局登記)。則著作權局在收到申請後,會針對申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這點進行審查。因此AI生成的內容,是否滿足了著作權法上「著作」的判斷標準,便很值得參考。
在實務上,美國著作權局已經收到了不少以「包含AI所產內容之創作」之申請案,例如:在2023年2月,便有由人類創作的文本與由AI服務 Midjourney 生成圖像所共組的圖像小說申請案,而當局最後認為該創作是可核准著作權的作品,但那些圖像本身並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其中的認定,主要就是以「人類創作性要求」(The Human Authorship Requirement)作為判斷標準,非人類的產出,自然會被排除,當局也不核准登記沒有人類參與的純機械創作。
判斷細節上,首先會判斷創作性要素(文學、藝術或音樂的表達或選擇、安排等實質要素)實際上是由人還是由機器所構思執行出來的。若是人所產生的,則核准登記;若是機器所產生的,亦即人類僅下關鍵指令,要求機器創作生成複雜的文字、圖像或音樂作品時,創作性要素便是由該機器執行的,則不核准登記。例如:某人指示系統「以莎士比亞的風格寫一首關於著作權法的詩」,則其押韻的模式,每行的字詞以及文本的結構雖然都符合描繪,但不會是「著作」,因為那些複雜的創作性要素是機器所做的成果,人類所下的指示最多只是類似委託藝術家的指示,雖然人類可能大致形容了成品的內容需求,但機器才是做了最終的呈現行為。
不過,美國AI 著作權登記指南也表示,人類若是以足夠創造性的方式加工於AI 生成的內容,使整體作品程度上達成一個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則可以構成獨立的著作。例如音樂家一直以來都會錄製其使用吉他效果器演奏出來的音效,使之成為不折不扣的音樂創作,這種創作就是著作,也有著作權。視覺藝術家也可以利用 Photoshop 在 Midjourney 所生成的圖片加以修改,進行藝術創作,做出的影像亦屬於著作。無論如何,判斷標準終究取決於人類對作品的表達程度,必須「實際形成」了創作性要素。
#台灣對於生成式AI 產物之著作權依據
台灣至今尚無特別針對生成式AI所生著作是否具有著作權之判決。然而,實務上曾有針對 AI 所研發之專利,不得以 AI 名義登記為專利發明人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判決),其所秉持的基礎要求邏輯與美國AI著作權登記指南內所揭示的「人類創作性要求」完全相同。
因此,基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人類」精神結晶之邏輯,非自然人不得登記為發明人之結論,也可以類推適用在著作權法。非人類所創作之成果,縱使成果非常有價值,仍不是著作權法所關注的重點,無著作權。
#實際利用生成式AI的創業仍應以人類需求為主
其實,創業的題目思考應該回歸到人性的需求,消費者只會因解決他需求的產品而付費,是否是 AI 生成未必重要。遵循這個原則,新創企業在應用 ChatGPT 等AI科技時,應該明確了解到:AI 科技本身只是工具,可以在產品、商業模式或行銷方式等等環節中發生作用,但未必要是產品本身。商業模式的核心問題是:企業提供什麼樣的價值,以及對象是誰?誰願意為你的產品付錢?如何才能讓他持續的需要你的產品?
AI 科技的運用,或許是實現增加獲利的手段之一,或許是吸引客戶上門的第一步,但獲利的產品可以未必需要與AI有關。例如,創業者可能只是透過AI工具創造引人入勝的內容,吸引潛在客戶的注意,並引導他們接觸你的產品或服務。然而,這可能只是第一步,一個成功的商業模式,需要良好的整體使用者體驗,將潛在客戶轉化為忠誠且願意付費的客戶。例如,透過不同科技讓消費者在極端奇幻的沈浸式體驗中用餐,雖然最終的產品是餐點,並未有科技成分,但整體環境能夠讓利潤提高、反覆回訪,這也會是個好生意。因此,創業的思考,縱使擁有高超的科技,仍然應該重視使用者消費的整個旅程,從吸引到轉化,落實成具體的營收與成長前景。
從具體創業題目來看,A題目需要關注的重點在於,產物本身是否具有著作權,才能生產銷售衍生產品獲利?又,是否侵害喬治先生的著作權? 如同首開案例中,在《寒冬冽風的龍島》中,倘 David 僅僅是下了如「喬治·R·R·馬丁文體」、「寒冬冽風」、「龍居住的島嶼」、「科幻文」等等關鍵指示,則就該科幻小說內容,會僅是ChatGPT之產物,無異於僅吹了口哨叫猴子利用相機所拍的照片,並未達成「人類」之創作性,因此也就不構成著作之基本條件。以此而言,David 也就無從享有著作權,從而無法阻止他人任意使用,後續的任何應用都不容易產生價值。再者,David其實無從預料ChatGPT所產出的作品是否侵害喬治·R·R·馬丁之著作權,因此基於作品而製作的各種衍生產品可能都是侵權產品,風險非常高。此外,回到商業邏輯,既然作品風格類似,消費者消費的理由自然來自於對喬治·R·R·馬丁風格的喜好,因此競爭對象會是正版產品,David的產品縱使並無侵權,競爭條件似乎又回到一般商業上例如,成本、品質、便利等因素,倘若David又沒有量產優勢,如此的生意對於投資人並無吸引力。因此想要以此作為創業題目,則需要從上開法律與商業的問題上多做規劃。
就B題目來看,David所做的只是販賣工具的行為,多半沒有違法可能。因為縱使用戶在他的網站上所訓練出的「AI作者」、「作品」與原作者極端近似,其終究也是用戶的個人行為,不能歸責於David或公司。然而,從商業競爭來看,科技上並沒有與科技核心的 ChatGPT 有太大差異,是一種再包裝的產品,門檻並不高,因此要看對於目標用戶的取得成本與商業模式的規劃。經驗上,這類的創業計畫若是成功,多半是因為經營者的經營能力,而非科技。
最後來看C題目,從產品上來說,規劃販賣的並非著作產品,而是用戶的陪聊服務,因此法律上並沒有太大風險。這個模式比較類似傳統的影評、書評專家與觀眾間的聊天會,縱使在交流過程中討論到原作,範圍也是私下、有限度的,違法的風險也低。然而,從商業的角度上看,與B題目類似,其應用生成式AI科技,較是集客的流量來源,至於如何引導消費?如何增加毛利及回購?才是要真正下工夫的地方。
#創造企業價值才是思考重點
從法律上看,生成式AI終究是科技,終究是工具。人類始終會創造出更為聰穎的工具,甚至最終超越人類,但僅有人類所參與的創作其價值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至於其他的部分,縱然可能價值更高,也無關乎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經過許多年的輔導創業者經驗,我體認到所有的商業計畫都沒有真正優劣之分,初看傻氣的計畫也可能大成功,高科技產品也常常失敗,實際創業者的經營能力影響較大。我們首先必須做的是各環節均沒有違法,再以獲利的角度從消費者需求的解決方案下手,由商業模式、行銷方案等等環節中不停優化,創造最終的企業價值,才是創業者應該思考的方向。
( 本文授權刊登於 FINDIT網站【新創園地專欄-黃沛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