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創業,該設立什麼公司種類比較好?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臺灣現行制度(本文日期為107年1月29日,參考前請注意是否有法規更新)將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以及兩合公司五種類型。實務上最常見的公司型態,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文會著重在這三種公司的介紹

創業法律(二): 避免創業夥伴吵架?創辦人合約、股東合約來解套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 股權規劃每一個創業夥伴都是懷抱著對於創業題目的熱情而加入,並共同為了一個目標所奮戰,然而隨著時間經過,也許是因為團隊不合吵架、也許是因為生涯規劃不同,必然會有一起創業的夥伴開始選擇離開團隊,此時最常見的爭議就是新創團隊因為共同創辦人要如何退出團隊而吵架,一沒處理好,本來極具發展潛力的新創團隊就會瞬間分崩離析了。究竟,要怎麼避免創辦人之間吵架?又如何讓大家可以和平的分手?

國發會「創業拔萃計畫」—放寬台灣外國人聘僱政策之製造業思維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 法律國發會於103年通過的「創業拔萃計畫」
主要是為協助新創事業因業務需要聘用外籍專業人士,及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凡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公司,自104年1月7日起向勞動部申請聘用外籍專業人士,可免受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之限制,受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具相關系所學士學歷,亦無工作經驗之要求

諸葛孔明是最成功的技術出資者(一)─台灣稅制不利技術出資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 股權規劃常常有創業者問我,是否可以將「技術作價」,計入公司資本額?目前經濟部實務作法只要鑑價公司能出鑑價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承認,可以技術出資。不過一定要注意,取得的股份(票)是有面額的,與取得技術之成本間的「差價」,就是股東的所得,依法要併入該年度的所得中課所得稅的。依目前規定若無法證明成本,推定的所得很高,稅款十分不利。

律師的創業叮嚀─全民瘋文創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 智慧財產猶如十年前的公司名稱內沒有掛上「科技」二字一般,去年起設立的公司,名稱內沒有「文創」二字,就「落漆」了。
究竟什麼是「文創產業」?公司要如何設立才能作「文創」…

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 — 給獨立音樂人的創業叮嚀
KOL網紅經濟, 創投觀點, 智慧財產給獨立音樂人的創業叮嚀
就算擁有如蕭敬騰歌喉、外型,能初次上台就獲得觀眾、歌迷、唱片公司力捧的幸運兒,在受到矚目之前也要經過多年的餐廳駐唱吃苦磨練。而就算幸運出版專輯,在CD式微的年代,銷售量能有五千張左右算是不錯了。因此音樂人時下創業,除了表現自我的熱血之外,必須明白眼下音樂市場的營銷關鍵,否則猶如不知標靶位置的射手,產品難以擊中靶心

反避稅條款將逼死台灣經濟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目前全球許多國家都開徵反避稅稅制,下面報導稱台灣要學美國英國等國家制定反避稅措施,主要採取「實際管理處所」與「受控外國公司」法則來判斷,未來台灣公司下轄符合規定的境外公司將被台灣所得稅法「推定」是台灣公司的所得來課稅。

BVI、CAYMAN公司是什麼?我想創業要開境外公司嗎?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免稅國家大致都規定這類境外公司不得在它境內(例如CAYMAN開曼島上)營業,也因為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是徵稅,所以收稅國家統稱這些收年費國家的公司為「徵稅國『境外』的『公司』,所以也俗稱「境外公司」。常聽到的有British Vergin Island(BVI)英屬維京群島、Samoa美屬薩摩亞國、Seychelles英屬塞席爾國等等不一而足。但境外公司是合法的,他們自己有公司法,也受聯合國憲章保護,各國家依據聯合國憲章尊重他國主權下所設立的各種法律,所有聯合國國家也都承認這些公司的合法性。所以千萬不要聽到境外公司就產生違法的想法。再舉個案例,美國德拉瓦州的公司也是規定只收「年費」而不收稅,正是絕佳的證明。

網路公司的資產何在? 創業者,你累積到了嗎?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
網路公司現實面臨的問題在於,花了許多租金、人事、研發成本經營的公司,最後只有程式碼,卻看不見什麼實體的「資產」。
對投資人、銀行來說,網路公司總是只有網站、app跟幾個高談闊論的經營者,完全見不到能夠作為擔保的實質資產,所以通常都不願意給予融資。有趣的是,創業者常常網站做的很熱門,但是自己也說不上來自己公司到底取得了什麼樣的資產,自然不知道怎麼說服銀行、投資人。雙方往往就卡在那邊,創業者無法取得銀行、投資人的低廉資金,銀行的資金也貸不出去,其實非常可惜!
在網路3.0時代,藉網路創業的公司的最重要價值應該在於軟體(包括各種平台中的app與官網)與伺服器間的雙向連結,將使用者與公司串在一起的黏著性。更詳細的說,應該是該產品在消費者的網路使用習慣中的「地位」。這種地位的重要性存在於使用者因為服務好或不同理由一次次的回訪網站及軟體使用、瀏覽、消費,而累積創造出網站的價值。FB與Dropbox就是最好的例子,目前這二個軟體已經成為許多人每日上網一定會使用的功能,幾乎完全取代新聞頻道與硬碟,其書籤也都存在手機、Chrome的最顯眼地方,每天使用者回訪的習慣是其他網站或後進難以短時間取代的。因此縱使不同量級的對手Google宣佈要推出雲端硬碟,Dropbox也不是沒有勝算。
這種連結性有些可以以法律保護,有些無法保護,只能透過商業上的持續服務與完善的功能來維持。不過無論是法律保護或是功能服務到位,都是後進者的進入障礙。
我們今天來討論法律能保護的部分
經驗上網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以下問題,這些都是公司的重要資產:
一、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此部份包括FB、Google…

創業法律(六):app創業基本問答 2
創投觀點, 創業募資(圖表引自七年級印刷設計,非常棒)
有人又問了:
問題 1:如社群網站電影中的有錢兄弟,用初始的郵件當做與zakerburg合作證據,索求賠償金,當時也未成立公司,如何辦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