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metaverse)2023Bryan

從列強到商業巨頭的全新角力戰:元宇宙(meta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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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今天元宇宙(Metaverse)了嗎?這個從2021年底就被炒得沸沸揚揚的關鍵字,不管是相關概念股的輪漲,還是技術層面的發展與應用,各種討論如雨後春筍般的冒出來,有種坐在家裡也會被元宇宙砸到的概念。 當然我也不免被問到:「現行的法律概念如何在元宇宙的世界裡面運行?」 這個問題其實還牽涉到強權國家或商業巨頭在搶奪的影響力。
黃沛聲律師-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深遠影響台灣新創及電商平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深遠影響台灣新創及電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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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沛聲律師、李蒂娜律師 2020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下稱“本法”)首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於2020年10月21日公佈徵求意見。本法共70條,沒意外的話在通過後,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專法,意義重大。  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的具體規定。該條明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人「個人資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料,應依法取得並確保個人資料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料,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料。 以下簡單介紹本法重點,並以「電商平臺」為例簡要說明,希望能有助於將面對中國市場之臺灣新創提前準備。 境外處理也適用 一般而言,法律通常只適用於國境之內,稱之為屬地原則或地域管轄,但在有特殊法益需要保護的情況下,也適用于境外行為,美國法稱之為長臂管轄(long…
LegalTech 法律科技新創台灣發展現狀與期許

LegalTech 法律科技新創台灣發展現狀與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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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少見創造新市場,多半是搶占原有市場。 法律科技是世界上新創的一個領域,所謂的新創,多數是針對各種既有的領域服務,透過新的科技來爭取市場。能成功創造新市場的非常稀少,大部分的新創都是搶占原有服務提供者的市場。 果子都是摘自較低的樹上 過去新創產業在相對簡單的領域(如一般電商),已經基本搶占完畢。現在的新創開始運用更深的科技,在那些法規上更保守、更受保護的行業中競爭,例如…

活動紀錄:Legaltech 國際潮流與台灣發展比較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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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線上對談活動 - Legaltech 是什麼? - 國際潮流與台灣發展比較及展望 主談人:黃沛聲律師 與談人:鄭昱仁法官、交大科法所所長陳鋕雄教授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林口新創園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資策會科法所 [協辦單位]: 司法院、台灣法律科技協會、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卓騰語言科技 …

賣家帳號不保護,經營成果免費送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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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居家用品賣家戀家小舖lovingfamily在2006年成立,到現在年營收破億,穩坐台灣電商寢具銷售龍頭,目前戀家小舖除有自營的官方購物網站(https://www.lovingfamily.com.tw/)以外,也以lovingfamily.tw、lovingfamily1688、lovingfamily520等帳號分別在Facebook、蝦皮商城、Instagram等平台開設專頁與賣場。電商賣家帳號在各個平台上都不同?到底哪個是真的?

關於 比特幣 的法律性質,重要的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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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們經營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代幣業務有沒有什麼法律要注意?』去年開始,談到創業項目規劃與法規遵循的問題時,常常有客戶詢問我對於區塊鏈技術帶動之虛擬代幣,如比特幣、以太幣等交易逐漸受到台灣金融市場重視...

遠端工作 (Work from home) ,勞工權益與合法性怎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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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廣告公司」被北市勞動局 開了一張20,000元的罰單!幾週前,突然有個「勞動局稽查員」跑來公司,說是例行訪察。她問了公司同事上班有沒有打卡?為什麼不打卡? 沒多久,就收到了罰單。…

可以在台灣發行首次代幣眾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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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開始越來越多的區塊鏈新創公司透過首次代幣眾籌 (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來募集資金,ICO也逐漸走入投資人、公眾以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的目光。隨著ICO的項目越來越多,各國政府開始重視ICO對於整體金融體系及大眾投資信心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開始紛紛針對ICO的合法性表態...

無「調取票」網站平台依法不得提供檢警「使用者IP」及「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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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網路平台的業者對於使用者個資(姓名、電話、身分證號、地址等)的保護均列為最優先事項,不過常常因為遇到下列二種情形,導致不得不向政府機關提供會員交易資料及個資: 遇到交易詐欺糾紛,或是販賣仿冒品的商標案件,警方與檢方為了查明犯罪人,第一步總是向電子商務平台發函調閱ID使用者之個人基本資料及登入IP資料。若無法確認人別,再以IP資料向電信商調閱...

消保法七日猶豫期--電子商務的商品退貨「運費」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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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消保法規定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的交易,消費者有七日的猶豫期。而網路電子交易,因為消費時也無法檢驗商品,所以準用這個規定。在現在這個網路年代,七日猶豫期(或稱七日鑑賞期)消費者應該已經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不過相關的細節,我還是時常受到新創立電子商務的客戶詢問,尤其是企業是否可以在退貨時要求消費者支付運費?